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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洞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文件
洞综执〔2019〕71号
关于印发《温州市洞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制度》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单位、各街道(乡镇)执法中队:
现将《温州市洞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州市洞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9年6月24日
温州区洞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办公室 2019年6月24日印发
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权力运行监控机制,提高执法工作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与监督权,推进依法行政,为我区城市管理全面发展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和有效的法治保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遵循合法、合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实行全部公示原则,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四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和执法依据:包括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执法单位名称,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等规范性文件;
(二)职责权限:处罚、强制等权限,包括执法区域、执法范围、具体执法职责以及内设执法机构职责分工,以及执法人员名单;
(三)执法程序:包括执法流程、执法制度、执法规范等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规定;
(四)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包括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申请回避、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
(五)救济方式:包括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以及途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的方式、途径及受理反馈程序;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五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事中公示内容包括:
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要佩戴或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按照规定着制式服装,佩戴执法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