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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温州市洞头区重点项目建设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工作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1-05-29 洞头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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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重建〔2019〕18号     

   

 

关于印发《温州市洞头区重点项目建设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工作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心各科室:    

《温州市洞头区重点项目建设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工作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已经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洞头区重点项目建设服务中心    

                     2019年7月18    


   


   

温州市洞头区重点项目建设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工作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肃机关纪律,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干部职工的工作效能和工作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区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中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作过错是指中心机关各科室工作人员包括劳务派遣人员)在工作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违反工作纪律和作风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但不足于追究法律责任的行为。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情形;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无履职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程序、权限、时限和要求履行职责等情形,具体工作由中心作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作风办)负责。    

第三条  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过罚相当、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工作过错责任追究,与工作人员任用、年度考核相结合。    

第二章  责任追究范围和内容    

     第五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工作纪律规定情形之一追究工作过错责任    

(一)上班或值班无故迟到、早退的    

二)办公场所未放置岗位牌、工作期间未佩带工作证的    

(三)上班或值班时间擅自离岗、脱岗的;    

(四)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工作分配,不按时到岗工作的    

(五)上班时间串岗聊天打牌、下棋上网聊天、购物、炒股、看电影、玩游戏等的;    

)不按规定参加会议或无正当理由中途退场,或不遵守会场纪律的;    

)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单位统一组织的集体活动的;    

未按规定使用或停放公务用车的;    

)公开场合(含手机短信、QQ或微信群等网络平台)发表有损党和政府形象的言论,或者举止不端,失于检点,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未严格执行保密和文件管理规定,导致文件、档案、资料泄密、损毁或者丢失的;    

(十一)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公章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十二)其他违反工作纪律规定行为。    

第六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作风建设规定情形之一追究工作过错责任    

(一)不认真执行首问责任制或一次性告知制,贻误办事者办事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任务和上级交办事项,无正当理由不能按照规定时限和标准完成的;    

(三)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效率低下,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工作任务的;    

(四)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能范围或者不宜由本单位办理的事项,不说明、不请示、不移送,置之不理的;    

(五)工作中遇有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事项,不与有关部门协调解决,或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未及时请示汇报,久拖不决的;    

(六)缺乏调查研究、工作浮夸,提供不实数据、虚假资料等作为论证依据,影响决策正确性的    

(七)不遵守公职人员礼仪规范,对管理和服务对象态度生硬、说话粗暴、言行不端、故意刁难的;    

(八)对管理和服务对象的正当要求和合理意见置之不理,对应当理的事项不予办理或有其他不作为行为的    

(九)利用工作职权收受管理对象钱物、有价证券、参加当管理对象提供的宴请、旅游或者娱乐活动等不廉洁行为的;    

(十)不依法依规办事,优亲厚友,以权谋私的;    

(十一)其他违反作风建设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执行不力或工作不尽职尽责情形之一的,追究工作过错责任    

(一)起草的准备上报或下发的文件及各类材料中,格式、文体、文字等方面出现较大的错误或遗漏,或出现与现行法律、法规、文件、会议意见或其他有关规定不相一致问题的;    

(二)务接待、会议筹备、活动组织过程中因计划不周、疏忽大意或不按要求办理,给工作造成被动的;    

(三)违反工作程序,越级请示、汇报,给工作造成被动的;    

(四)在督促查办、综合调研、信息报送等工作中,因自身原因造成上报材料失实的;    

(五)未按要求履行值班职责的;    

(六)遇重大或紧急问题不及时报告,不采取应急措施,给工作造成较大损失的;    

  (七)不及时或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依规作出的决定、指示,或超越权限擅自做主,给工作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八)职责范围内的管理制度不掌握、工作业务不熟悉,导致办事程序错误、工作质量不高甚至贻误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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