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为进一步激发社会救助工作人员在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关键时期的责任担当,织密编牢社会救助兜底保障网,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和尽职免责机制,保护工作尽职、锐意进取的社会救助工作人员,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尽职免责
本办法所称社会救助尽职免责,是指民政部门、街道(乡镇)和村居(社区)社会救助工作人员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能过程中,已经履职尽责,但客观上因难以预见等因素造成的错保、漏保等情况,可对其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免予处理。
二、适用原则
建立社会救助尽职免责机制旨在鼓励社会救助工作人员敢担当、有作为、勇创新,营造宽松、宽容、和谐的为民干事环境。实施过程中坚持以下原则:
(一)兜底保障,应救尽救。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大力支持社会救助工作人员大胆履职、高效干事,全力做好困难群众救助工作,积极发挥社会救助在脱贫攻坚决胜时期的兜底保障作用,确保困难群众“应救尽救”。
(二)区别对待,净化环境。从实际情况出发,把主观上尽职尽责、客观上因难以预见等因素造成的工作失误与不作为、不担当的行为区分开来。强化社会救助申请人诚信责任,督促经办人员担当尽职,净化社会救助环境。
(三)准确把握,尽职免责。科学把握社会救助工作尽职情况,对严格按照社会救助程序开展社会救助工作,核查开展严谨、动态监管到位、公示告知完备的认定为工作尽职。对因申请人提供虚假情况、信息不对称、取证手段有限等客观原因造成的错保、漏保等,给予社会救助工作人员免责。
三、适用情形
(一)社会救助工作人员在推动扶贫济困、履职担当、改革创新过程中,遇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给予免责:
1.申请人及其赡养、抚养、扶养人在做出申请承诺时,有意隐瞒事实情况,经办人员已经履行信息核查和入户调查程序,但均未发现异常而给予社会救助的;
2.因信息未实现共享,在浙江省家庭经济状况信息系统上无法进行信息核查,经办人员在核查过程中未能发现不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情形,而给予社会救助的;
3.按规定严格执行社会救助家庭(个人)季审、年审的动态管理制度,但在动态期内,因信息系统无预警,未能及时发现和清退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导致应退尽退未执行到位的;
4.享受社会救助家庭或个人,因长期居住在省外,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已通过邻里走访、信函索寄等方式开展核查,但仍无法掌握实际情况导致出现动态管理不到位、应退尽退未执行到位的;
5.在处置社会救助突发应急事件中,出于维护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考虑,因事情紧迫、临机决断而出现失误和偏差的;
6.因困难群众主动放弃社会救助导致兜底保障职能未履行到位而出现漏保或其他突发情况的;
7.按照程序发动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工作,并做好培训、指导、监督等工作,但社会力量在开展社会救助相关工作中出现以上六种情形,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损失的;
8.在履行社会救助岗位职责过程中,对于政策法规尚未明确规定的事项、标准等,经办人员从中心大局出发,明确相关标准并经上级部门备案同意后实施,出现失误和过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