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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洞头区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实施办法

2021-05-29 洞头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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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水源保护区的生态环境,保证水源保护区群众的经济利益,促进保护区与人民群众的共同发展,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双赢,根据国务院《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6〕3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5〕44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级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专项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温政办〔2016〕132号)等文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态补偿专项资金由区财政预算安排,在不突破原定数量和补偿项目前提下,每年根据乡镇(街道)上报实际确定补偿额度。

第三条  补偿专项资金的分配和使用,按照谁受益谁补偿,谁保护谁受偿和多元筹资、定向补偿的原则。区财政局、区美丽办负责生态补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乡镇(街道)负责具体补偿资金发放管理。

第二章  补偿范围与标准

第四条  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范围为:全区一级和二级饮用水源保护区。具体补偿地区范围为:北岙街道隔头村、大长坑村、东郊村,大门镇观音礁村、枫树坑村,鹿西乡山坪村、口筐村中划入一、二级饮用水源保护的区域。

第五条  生态补偿专项资金补偿标准为:

(一)经济林补偿标准:经济林按每年每株不超过12元(含12元)的标准进行补偿,其中苦丁茶按每年每株不超过1.2元(含1.2元)的标准进行补偿;

(二)耕地补偿标准:耕地按每年每亩不超过840元(含840元)的标准进行补偿。

第三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六条  各有关乡镇(街道)根据本办法于每年7月30日前向区美丽办上报本年度补偿预算,申请本年度补偿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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