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案件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案审委)工作,提高案件办理质量,保障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案审委在局党组领导下开展工作,实行民主集中制,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允许保留不同意见。
第三条 案审委审查案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案件进行审查。审查决定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四条 案审委全体成员应当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秉公办案;带头贯彻和执行党的方针、政策;认真学习法律、法规;依法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案审委审查案件实行集体会议审查制度,由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因特殊事由不能参加案审委会议,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主持。
案审委的案件审查会议,由案审委办公室根据案情需要从案审委成员中安排相关人员(不少于3人)进行会审。会审意见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参审人员同意通过。
案审委会议可根据案件需要,邀请专家和有关人员参加。
参加案审委会议的人员与所讨论的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第六条 下列案件属于案审委审查范围:
(一)拟处罚款/罚没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财物价值单位数额一万元以上的、个人数额五千元以上的案件;
(二)拟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案件;
(三)涉及重大安全问题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四)拟对涉案单位或个人的处罚超出承办机构自由裁量权幅度的行政处罚案件;
(五)查处阻力较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