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温州市洞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洞综执〔2019〕128号
关于印发《温州市洞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法制审核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单位、各街道(乡镇)执法中队:
为规范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现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温州市洞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法制审核责任追究制度》,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温州市洞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9年10月16日
温州区洞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办公室 2019年10月16日印发
温州市洞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法制审核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浙江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洞头区综合行政执法系统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责任追究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责任追究,是指本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以及其他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当事人重大权益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过程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条 下列情形属于本规程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一)一般程序案件;
(一)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二)直接关系行政管理相对人或他人重大权益的;
(三)需经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四)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五)公民处以1万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万元以上的罚款的属于重大行政处罚案件;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属于重大行政处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四条 下列情形属于本规程规定的重大行政强制决定:
(一)拟作出查封、扣押的;
(二)经听证程序后作出的行政强制决定;
(三)承办机构负责人认为应当提请法制审核的其他重大、复杂、疑难的行政强制决定;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属于重大行政许可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