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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执法类别 | 实施主体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权限 | 备注 |
1 | 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温州市洞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4号,2017年10月1日实施)第十三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洞头区 | 限室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 |
2 | 机动车驾驶人不按规定停放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温州市洞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洞头区 | 限人行道停放 |
3 | 对机动车驾驶人不按规定临时停车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温州市洞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洞头区 | 限人行道临时停车 |
4 | 违规停放机动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温州市洞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洞头区 | 限人行道停放和临时停车 |
5 |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在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温州市洞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 | 法人、其他组织 | 洞头区 | |
6 | 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温州市洞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洞头区 | |
7 |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按日连续处罚 | 行政处罚 | 温州市洞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洞头区 | 限饮食服务业排污、施工噪声、社会生活噪声事项 |
8 |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温州市洞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洞头区 | 限饮食服务业排污、施工噪声、社会生活噪声事项 |
9 | 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温州市洞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二条 2.《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第十六条 | 法人、其他组织 | 洞头区 | 限饮食服务业排污、施工噪声、社会生活噪声事项 |
10 | 拒绝水污染防治检查或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温州市洞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一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洞头区 | 限饮食服务业排污事项 |
11 | 无证、超标或超总量、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或未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要求工业废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温州市洞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 | 法人、其他组织 | 洞头区 | 限饮食服务业超标排污、不正常运行水污染物防治设施事项 |
12 | 拒绝环境噪声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温州市洞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洞头区 | 限施工噪声、生活噪声事项 |
13 | 需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项目投产或使用,或在验收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温州市洞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洞头区 | 限饮食服务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
14 | 拒绝大气污染防治检查或在检查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温州市洞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八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洞头区 | 限饮食服务业排污事项 |
15 | 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超标或者超总量排放大气污染物、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温州市洞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洞头区 | 限饮食服务业排污事项 |
16 | 违反大气污染监测管理等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温州市洞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洞头区 | 限饮食服务业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 |
17 | 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温州市洞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洞头区 | 限饮食服务业排污事项 |
18 |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温州市洞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洞头区 | |
19 | 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温州市洞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洞头区 | |
20 | 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温州市洞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洞头区 | |
21 | 对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温州市洞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洞头区 | 限饮食服务业排污事项 |
22 | 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超标或超总量排放大气污染物、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建筑施工或者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按日处罚 | 行政处罚 | 温州市洞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洞头区 | 限饮食服务业排污事项 |
23 | 对封堵、改变专用烟道直接向大气排放油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温州市洞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三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洞头区 | |
24 |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温州市洞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 法人、其他组织 | 洞头区 | 限饮食服务业排污事项 |
25 | 重点排污单位或者省环保部门确定的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有关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温州市洞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九条 | 法人、其他组织 | 洞头区 | 限饮食服务业排污事项 |
26 | 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温州市洞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2.《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第二款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洞头区 | |
27 | 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温州市洞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洞头区 | |
28 | 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温州市洞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洞头区 | |
29 | 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温州市洞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洞头区 | |
30 | 搭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遮盖路标、街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温州市洞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洞头区 | |
31 | 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出现污损、毁坏,管理单位未能及时维修、更换或者清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温州市洞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洞头区 | |
32 | 设置或管理单位未能及时整修或者拆除污损、毁坏的城市雕塑、街景艺术品,或者单位和个人在城市道路、公园绿地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护栏、电杆、树木、路牌等公共设施上晾晒、吊挂衣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温州市洞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洞头区 | |
33 | 擅自占用城市人行道、桥梁、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温州市洞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洞头区 | |
34 | 沿街和广场周边的经营者擅自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温州市洞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洞头区 | |
35 | 从事车辆清洗或者维修、废品收购、废弃物接纳作业的单位和个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将废弃物向外洒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温州市洞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洞头区 | |
36 | 户外设施的设置单位未做好日常维护和保养,未及时修复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浊、腐蚀、陈旧的户外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温州市洞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洞头区 | |
37 | 饮食业经营者和其他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未单独收集、处置或者委托环境卫生专业服务单位收集和处置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温州市洞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洞头区 | |
38 |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不按照规定路线、时间清运建筑垃圾,沿途丢弃、遗撒、随意倾倒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温州市洞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1.《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2.《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三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洞头区 | |
39 | 居民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未堆放到指定地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温州市洞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洞头区 | |
40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未及时清除剩余建筑垃圾、平整场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温州市洞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 法人、其他组织 | 洞头区 | |
41 | 作业单位未及时清理因栽培或者修剪树木、花草等产生的树枝、树叶等废弃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温州市洞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洞头区 | |
42 | 作业单位对清理窨井淤泥产生的废弃物未及时清运、处理,并未清洗作业场地,随意堆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温州市洞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洞头区 | |
43 | 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温州市洞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洞头区 | |
44 | 未经批准擅自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和食用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温州市洞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2.《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四款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洞头区 | |
45 | 饲养人未及时清理宠物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排放的粪便,宠物和信鸽污染环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温州市洞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第三十四条第五款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洞头区 | |
46 | 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未按标准设置厕所、垃圾容器、废物箱以及其他配套的环境卫生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温州市洞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洞头区 | |
47 | 各类船舶、码头未设置与垃圾、粪便产生量相适应的收集容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温州市洞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洞头区 | |
48 | 侵占、损坏、拆除、关闭环境卫生设施,擅自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的使用性质,关闭、闲置、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温州市洞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 2.《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3.《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十三条、第四十一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洞头区 | |
49 | 擅自占用城市公厕规划用地或者改变其性质,未按要求修建公厕的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温州市洞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第十条 、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洞头区 | |
50 | 在公厕内乱丢垃圾、污物,随地吐痰,乱涂乱画的; 破坏公厕设施、设备的;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公厕使用性质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温州市洞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第二十四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洞头区 | |
51 |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温州市洞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三十八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洞头区 | |
52 | 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温州市洞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十条、第三十九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洞头区 | |
53 | 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温州市洞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十二条、第四十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洞头区 | |
54 | 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温州市洞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十六条、第四十二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洞头区 | |
55 | 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温州市洞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 、第四十三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洞头区 | |
56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温州市洞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四十四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洞头区 | |
57 |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规定义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温州市洞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五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洞头区 | |
58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及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温州市洞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四十六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洞头区 | |
59 | 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温州市洞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洞头区 | |
60 |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温州市洞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一条 | 法人、其他组织 | 洞头区 | |
61 |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温州市洞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 法人、其他组织 | 洞头区 | |
62 |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温州市洞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 法人、其他组织 | 洞头区 | |
63 |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温州市洞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四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洞头区 | |
64 | 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温州市洞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五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洞头区 | |
65 |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温州市洞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六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洞头区 | |
66 | 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温州市洞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洞头区 | |
67 | 未经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依法许可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温州市洞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浙江省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洞头区 | |
68 |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将餐厨垃圾交由未经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依法许可的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单位处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温州市洞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浙江省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洞头区 | |
69 | 食品摊贩在当地人民政府允许或者指定的场所、区域、时间外经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温州市洞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1.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 2.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第六十三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洞头区 | |
70 | 对运输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温州市洞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洞头区 | |
71 | 向水体或者在岸坡排放、倾倒未经无害化处理的人畜粪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温州市洞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浙江省温瑞塘河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洞头区 | |
72 |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不履行环境卫生保洁责任、不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保持环境卫生设施整洁、完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温州市洞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洞头区 | |
73 | 街道两侧建(构)筑物外立面装修装饰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温州市洞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洞头区 | |
74 | 隔离设施未设置或者设置不规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温州市洞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洞头区 | |
75 | 擅自在街道两侧、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场地举办文化、公益及商业等活动未按照要求设置环境卫生设施或者在活动结束后未及时清除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温州市洞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洞头区 | |
76 | 占用人行道、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以及其他公共场所从事揽工、派发广告等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温州市洞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洞头区 | |
77 | 在道路路缘设置接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温州市洞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洞头区 | |
78 | 车辆运输出现泄漏、散落或车轮带泥运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温州市洞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洞头区 | |
79 | 设置户外设施影响市容或者设置户外广告的使用权期限届满后未拆除并恢复原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温州市洞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洞头区 | |
80 | 在树木、地面、电杆、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任意张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温州市洞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洞头区 | |
81 | 化粪池未定期清掏造成外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温州市洞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洞头区 | |
82 |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将餐厨垃圾与其他生活垃圾混合投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温州市洞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浙江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洞头区 | |
83 |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将餐厨垃圾交由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以外的单位、个人收运或者处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温州市洞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浙江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洞头区 | |
84 | 单位或者个人擅自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置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温州市洞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浙江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洞头区 | |
85 | 收运企业未按与餐厨垃圾产生单位约定的时间和频次收集餐厨垃圾,或者未按规定运输至处置场所交由处置企业进行处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温州市洞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浙江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 法人、其他组织 | 洞头区 | |
86 | 收运企业将收运的餐厨垃圾交由规定以外的单位、个人处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温州市洞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浙江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 法人、其他组织 | 洞头区 | |
87 | 未实行密闭化运输餐厨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温州市洞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浙江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洞头区 | |
88 | 处置企业对餐厨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的设施、工艺、材料及运行不符合餐厨垃圾处理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温州市洞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浙江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 法人、其他组织 | 洞头区 | |
89 | 收运企业、处置企业暂停收运、处置餐厨垃圾未报告或者未及时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温州市洞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浙江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 法人、其他组织 | 洞头区 | |
90 |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自行就地处置餐厨垃圾未报送备案或者不执行餐厨垃圾交付收运确认制度或者未建立相应的记录台账,收运企业、处置企业不执行餐厨垃圾收运、处置交付确认制度或者未建立相应的记录台账或者不按照要求如实报送餐厨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资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温州市洞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浙江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洞头区 | |
91 | 单位和个人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温州市洞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洞头区 | |
92 |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温州市洞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洞头区 | |
93 |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对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温州市洞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洞头区 | |
94 | 负有垃圾处置责任的单位未签订协议或者未核实最终贮存、处置、利用情况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温州市洞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洞头区 | |
95 | 新建的架空管线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或者在城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重要街道和重要区块的公共场所上空新建架空管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温州市洞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浙江省城市景观风貌条例》第二十八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洞头区 | |
96 | 公共环境艺术品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依照规定维护公共环境艺术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温州市洞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浙江省城市景观风貌条例》第三十一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洞头区 | |
97 | 未经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温州市洞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1、《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2、《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洞头区 | |
98 | 户外广告设施以及非广告的招牌、电子显示牌、灯箱、画廊、条幅、旗帜、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户外设施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温州市洞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洞头区 | |
99 | 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设置设置硬质密闭围挡,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尘土飞扬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温州市洞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 法人、其他组织 | 洞头区 | |
100 | 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设置临时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未保持整洁、完好,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水流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温州市洞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 法人、其他组织 | 洞头区 | |
101 |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温州市洞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2.《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洞头区 | |
102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温州市洞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洞头区 | |
103 | 房屋使用人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房屋用途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温州市洞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一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洞头区 | |
104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改变临时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用途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温州市洞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二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洞头区 | |
105 | 供电、供水、供气等单位违规为单位或者个人就违法建筑办理供电、供水、供气等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温州市洞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第二十七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洞头区 | |
106 | 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单位承揽明知是违法建筑的项目设计或者施工作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温州市洞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款 、第二十八条 | 法人、其他组织 | 洞头区 | |
107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不再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温州市洞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三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洞头区 | |
108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温州市洞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 法人、其他组织 | 洞头区 | |
109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或者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温州市洞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2.《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 法人 | 洞头区 | |
110 | 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温州市洞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2.《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洞头区 | |
111 |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温州市洞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 2.《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第三十九条第三款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洞头区 | |
112 |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温州市洞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第三十八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洞头区 | |
113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未按照规定要求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温州市洞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四十条(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第四十条 | 法人 | 洞头区 | |
114 | 设计单位违反规划条件、规划要求、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文字标明的技术经济指标与图纸所示不一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温州市洞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八条 | 法人、其他组织 | 洞头区 | |
115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违反省有关技术规范编制城乡规划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温州市洞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七条 | 法人 | 洞头区 | |
116 |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温州市洞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七条 | 法人、其他组织 | 洞头区 | |
117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温州市洞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三条 | 法人、其他组织 | 洞头区 | |
118 |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温州市洞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洞头区 | |
119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的,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温州市洞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1.《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 2.《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六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洞头区 | |
120 | 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温州市洞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洞头区 | |
121 | 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改变园林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状态的,进行影视摄制、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温州市洞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洞头区 | |
122 | 经过批准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进行活动,对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构成破坏性影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温州市洞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洞头区 | |
123 | 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温州市洞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洞头区 | |
124 | 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标志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温州市洞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洞头区 | |
125 | 在历史建筑内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的物品,或者拆卸、转让历史建筑的构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温州市洞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七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洞头区 | |
126 | 建设单位未依照规定完成公共环境艺术品配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温州市洞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浙江省城市景观风貌条例》第二十九条 | 法人、其他组织 | 洞头区 | |
127 | 建设单位未依照规定报送公共环境艺术品配置情况及有关资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温州市洞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浙江省城市景观风貌条例》第三十条 | 法人、其他组织 | 洞头区 | |
128 | 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温州市洞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洞头区 | |
129 | 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温州市洞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四十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洞头区 | |
130 | 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未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并拒绝接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温州市洞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洞头区 | |
131 | 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温州市洞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二条 2.《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45、293号)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六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洞头区 | |
132 | 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温州市洞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2.《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45、293号)第二十条、第三十五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洞头区 | |
133 | 城市桥梁范围内占用桥面,在桥面上停放车辆、机动车试刹车、设摊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温州市洞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45、293号) 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洞头区 | |
134 | 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并遵守有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温州市洞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45、293号)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洞头区 | |
135 | 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温州市洞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第三十一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洞头区 | |
136 |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温州市洞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第三十二条、第二十八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洞头区 | |
137 |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未按照规定编制城市桥梁养护维修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未经批准即实施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温州市洞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8号)第二十五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洞头区 | |
138 | 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设置广告等辅助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温州市洞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8号)第二十六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洞头区 | |
139 | 单位和个人未经同意且未与城市桥梁的产权人签订保护协议,擅自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爆破等作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温州市洞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8号)第二十七条、第十四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洞头区 | |
140 | 超限机动车辆、履带车、铁轮车等未经同意,且未采取相应技术措施经过城市桥梁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温州市洞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8号)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洞头区 | |
141 | 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温州市洞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2.《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洞头区 | |
142 | 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温州市洞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洞头区 | |
143 | 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温州市洞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2.《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三十四条 、第四十六条 3.《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项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洞头区 | |
144 | 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温州市洞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洞头区 | |
145 | 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温州市洞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洞头区 | |
146 |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温州市洞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2.《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洞头区 | |
147 |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温州市洞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 2.《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洞头区 | |
148 | 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温州市洞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洞头区 | |
149 | 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温州市洞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洞头区 | |
150 |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温州市洞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洞头区 | |
151 | 燃气工程建设单位未将竣工验收情况报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温州市洞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四十四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洞头区 | |
152 | 燃气经营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向燃气用户提供安全用气手册或者建立值班制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温州市洞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洞头区 | |
153 | 燃气经营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建立燃气质量检测制度,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实施安全管理责任制、制定燃气事故应急预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温州市洞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四十八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洞头区 | |
154 | 燃气经营单位和个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予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要求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温州市洞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洞头区 | |
155 |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或者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温州市洞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1.《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三条 2.《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7号)第三十七条 3.《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6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洞头区 | |
156 | 违反城市供水规划未经批准兴建供水工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温州市洞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7号)第三十八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洞头区 | |
157 | 未按规定缴纳水费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温州市洞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1.《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五条 2.《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7号)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洞头区 | |
158 | 损坏供水设施或者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涉及供水设施的建设工程施工时,未按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施工或者未按规定采取相应的保护或者补救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温州市洞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7号)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洞头区 | |
159 | 未经批准擅自通过消防专用供水设施用水的,阻挠或者干扰供水设施抢修工作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温州市洞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7号)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五)项、第三款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洞头区 | |
160 | 将安装有淘汰便器水箱和配件的新建房屋验收交付使用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温州市洞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7、103号)第九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洞头区 | |
161 | 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建设并投入使用的,未按规定进行日常性水质检验工作的,未取得《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擅自供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温州市洞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二十八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洞头区 | |
162 | 城市供水单位、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未按规定进行水质检测或者委托检测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温州市洞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6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至第(八)项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洞头区 | |
163 | 城市供水单位未制定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未按规定上报水质报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温州市洞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6号)第三十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洞头区 | |
164 | 城市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项目末按规定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或者节约用水设施经验收不合格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温州市洞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号)第十七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洞头区 | |
165 | 拒不安装生活用水分户计量水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温州市洞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号)第十九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洞头区 | |
166 | 用水户未申报用水计划(含变更计划)、使用公共供水的非居民用水户不按照规定安装计量设施、日洗机动车规模50辆以上的单位未安装和使用循环用水设施、供水单位对用水户水费实行包费制、用水户拒不缴纳水费、城市供水企业和非居民用水户的供(用)水管网漏损率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未及时进行维修和改造,或者未按规定进行节水评估或者经评估、测试不符合节水要求,又不及时进行整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温州市洞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浙江省节约水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7号)第四十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洞头区 | |
167 | 非居民用水户拒绝提供报表和有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报表、资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温州市洞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浙江省节约水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7号)第四十一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洞头区 | |
168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保护范围从事爆破、钻探、打桩、顶进、挖掘、取土等可能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有关单位未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温州市洞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洞头区 | |
169 | 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温州市洞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洞头区 | |
170 | 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或者严重影响,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提前通知相关排水户,或者未事先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或者未按照防汛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影响汛期排水畅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温州市洞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洞头区 | |
171 |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或者未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和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未按照规定事先报告或者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温州市洞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洞头区 | |
172 |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或者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温州市洞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洞头区 | |
173 | 排水单位或者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温州市洞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洞头区 | |
174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责任,保障设施安全运行,或者未及时采取防护措施、组织事故抢修,或者因巡查、维护不到位,导致窨井盖丢失、损毁,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温州市洞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洞头区 | |
175 | 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温州市洞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洞头区 | |
176 | 运营单位在排水户纳管污水未超标的情形下随意关闭排水户纳管设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温州市洞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浙江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洞头区 | |
177 | 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温州市洞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 2.《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洞头区 | |
178 | 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温州市洞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 2.《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温州市 > 洞头区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dongtouqu/20210529/100577.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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