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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TD00-2020-0002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文件
洞政发〔2020〕4号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
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
共渡难关的若干措施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深入推进新时代“两个健康”先行区创建工作,支持民营企业共渡难关,切实有效减轻疫情对我区中小企业带来的负面影响,促进民营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1.用足用好减税降费措施。纳税人因疫情原因,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企业因疫情影响造成的资产损失,可依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2.加大增值税抵免。自2020年1月1日起,疫情防控重点
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无偿捐赠应对疫情货物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疫情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3.延缓税费缴纳。对受疫情影响办理纳税申报困难的纳税人,可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在此期间无需缴纳滞纳金,不影响企业纳税信用等级。对现定额超过起征点的定期定额纳税人,确因疫情影响实际营业额的,可依法办理定额调整。(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4.加大租金减免。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生产经营用房(含政府持有的小微企业园、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人才公寓)的商贸流通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房租免收3个月;受疫情影响的政府特许经营项目,免收3个月特许经营收益;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为抗击疫情而关闭的总部经济园(含海创园)、商场(综合体)、酒店给予租赁费用40%、不超过50万元的财政补贴。(责任单位:区经信局、区财政局、区文广旅体局、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各街道<乡镇>)
5.降低用能成本。减轻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工业、批发、零售、住宿、餐饮、商务服务(旅游)、文体娱乐等行业企业的用能负担,用电价格根据国家政策及时调整,用水、管输气到户价格均下调10%,非管输气到户价格每立方下调0.2元,期限为3个月。疫情防控期间,确未生产或复工的两部制电价企业,根据企业申请按实际停产时间减免基本电费。(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国网洞头供电公司、区水务公司)
6.加大涉农补助。疫情期间,对存栏2000羽以上的家禽(肉鸡、肉鸭、蛋鸡、蛋鸭、鹅)规模养殖场进行临时补助(以2019年年报年末存栏量为准),存栏2000羽以上(含)每羽补助2元。对受疫情影响未能正常生产的渔船,继续享受油补政策,从国家渔业成品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中安排资金补足渔船被扣减的油补。(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
7.缓解履约压力。对政府投资项目,因疫情防控造成建筑、交通、水利等工程施工企业延误的天数不计入合同工期。非政府性投资项目按照疫情影响实际,由合同双方协商解决,帮助企业减少损失。(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司法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
二、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8.加大对旅游商贸服务企业补助。对年税收50万元以下的商贸、餐饮、交通运输、物流配送等小微企业,按2019年增值税月均纳税额的地方留存部分额度,政府给予2个月补贴。待疫情解除后,根据酒店、民宿和旅行社等经营主体2019年度纳税和经营情况,向其定向发放共10万张旅游景区门票,用以支持旅游业发展;全国医护工作者凭有效证件可享受旅游景区门票免费政策。(责任单位: 区税务局、区财政局、区文广旅体局、区旅发公司)
9.加大对疫情防控相关商贸流通企业补贴。因营销政府指定防疫产品、囤货保障生活必需品供应造成亏损的医药流通或保障生活必需品的商贸企业,以及疫情防控期间坚持在民生保供一线的大型超市,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加油站、医药流通等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3万元。(责任单位:区经信局、区财政局)
10.加大参展补助。因疫情原因,企业支付参展费用后不能参加展会,无法退款或不能延至下届参展的,属省市2020年度展会目录的展会和企业自行参加的一般性国际性展会,按照参展标准进行补助。标准展位按1个展位9平方米计算。对于已支付参展旅费且不能退费的企业人员费用,按照每家企业不多于2人、不高于实际支付旅费50%进行补贴。(责任单位:区经信局、区财政局)
11.加大出口保费补助。对出口小微企业投保政策性出口信
用保险的保费予以全额补贴,提高保险覆盖面,做到应保尽保。(责任单位:区经信局、区财政局、人保财险洞头支公司)
12.加大对疫情防控相关项目建设的补助。支持医疗卫生、物资生产等疫情防控重点保障单位实施技术改造提高防治能力和生产能力,积极帮助项目争取投资补助等政策支持。以“绿色立项”方式支持企业开展疫情防控应急技术和防护用品的科研项目攻关,每项按照企业实际投入研发经费的35%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直接从事疫情防控应急物资生产的企业扩大产能的技改投资项目,按照实际投入金额的5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开展疫情防控应急技术和防护用品的研发、生产企业,优先推荐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高成长科技型中小企业和省科技型企业。(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住建局、区卫生健康局)
13.开通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因医疗卫生、防疫管理、隔离观察、防控物资生产等疫情防控需要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工程质量安全保证措施到位的情况下,可先行开工建设,并及时告知工程所在地建设部门,疫情解除后再补办有关手续。2020年6月30日前需开工的一般企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以选择告知承诺方式办理开工前有关审批事项,施工图事前审查改为事后审查。(责任单位:区住建局)
三、加大金融信贷帮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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