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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温州市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5-29 洞头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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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省级产业集聚区安监局,局机关各处室(单位):

《温州市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温州市应急管理局

2019年9月2日

温州市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温州市应急管理专家(以下简称专家)对温州市应急管理事业的智力支撑作用,健全专家的聘任、使用和退出机制,规范专家的职业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聘任条件且经温州市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我局)发文认可的、具有较高理论水准或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专家分为综合、危化(含烟花爆竹)、电气、矿山、机械、防汛、减灾救灾、地震地质等八个类别。根据工作需要,专家类别可以适时进行调整。

第四条 我局承担专家管理职能的处室负责开展下列工作:

(一)发布推选专家的通知、资格复审以及公示、公布、更新、换届和协调等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专家信息数据库;

(二)组织专家开展学术交流和有关培训教育活动;

(三)组织开展专家年度例会、工作研讨会等活动;

(四)对专家进行约谈、调查,提请对专家给予奖惩;

(五)办理专家的聘任、解聘和奖惩等相关手续;

(六)联系制作专家聘(证)书、荣誉表彰用品等;

(七)维护和更新专家信息系统;

(八)建立健全专家管理制度;

(九)开展职责范围内的其他相关工作。

专家的聘任、解聘和奖惩决定由我局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五条 相关处室(单位)负责各自条线上专家的资格初审;监督、指导相关专业类别的专家依法依规执行委派任务,并对使用后的专家进行即时评价;协助承担专家管理职能的处室开展专家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专家的申报和聘任

第六条 专家的申报和聘任,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

(二)本人自愿,在职人员须经所在单位同意;

(三)理论与实践统一,知识与能力并重;

(四)广泛征集意见,接受社会监督;

(五)高标准、少而精,优中选优;

(六)可进可出,动态更新。

第七条 申报、聘任专家应当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热心应急管理事业,自愿参与专家工作,遵纪守法,作风正派,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所学专业或工作经历应与拟申请专家类别相关;

(三)熟悉国家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专项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理论或实践水平。优先吸纳相关专业学术成果丰硕或者参加过重特大事故灾害抢险救灾、调查处理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身体健康,能够胜任现场工作,不存在影响正常履行专家职责的生理或病理状态,对所申报类别专家的工作性质以及可能存在的潜在风险有着充分和正确的认知。原则上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确属专业稀缺人才、行业领军人物或有重要影响力的,经我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放宽年龄限制,但任期届满时最大不得超过70周岁;

(五)遵守公职人员的相关规定。公务员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报专家的,应当遵守公务员法及其相关规定;国有企业或其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报专家的,应当遵守国有企业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相关规定。

(六)不存在限制申报的情形。因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被终止专家资格未满5周年的,不得再次申报;因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被终止专家资格两次以上的,或者被终止专家资格以后拒不配合上缴专家聘(证)书或仍以专家名义开展相关活动的,终生不得再次申报。

各类别专家的具体条件依据《关于推荐申报温州市应急管理专家的通知》(温安委办〔2019〕4号)确定,但今后可根据修改后的文件或实际工作需要予以适当调整。

第八条 专家的申报、遴选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以及我局机关党委的内部监督:

(一)通知。我局在官方网站发出推选专家的通知,公布申报条件、申报方式、申报时限等相关信息。

(二)申报。申报人填写《温州市应急管理专家申报推荐表》(附件1),粘贴1张本人2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并提交该证件照的电子版;提供本人身份证、职称证书、任职资格、学历证书和相关研究成果等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各1份。在职人员申报专家的,须经所在单位同意推荐。年龄超过65周岁的,应当提交申报当年或上一年度本人健康检查结论页的复印件。

(三)审查。我局对申报专家的候选人通过个人谈话、形式审查和侧面了解等方式进行资格审查,遴选、确定拟聘专家名单。并可结合申报人的专业、特长和应急管理工作需要,对其申报的专家类别进行适当调整。

(四)公示。在我局官方网站公示拟聘专家名单及个人相关信息,公示期为公示之日起7个自然日。在此期间,社会公众以及被调整专家类别的申报人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

(五)公布。公示期满且无异议或异议已经妥善处理的,由我局发文予以公布专家名单。

(六)聘任。由我局制作、颁发专家聘(证)书,录入专家信息系统,在官方网站公布受聘专家的基本信息,供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生产经营企业和社会公众选用。

对聘任的专家按类别进行编号。各类别专家设组长1名、副组长1-2名,负责联络召集各组专家开展集体活动、分组讨论、集中反馈意见建议等工作。组长、副组长由相应类别的专家全体成员推选产生。

有关部门提请我市应急管理部门推荐专家的,我局优先从相关类别专家中择优推选。

第三章 专家的职责、义务和权利

第九条 专家根据专业类别承担下列职责:

(一)参与地方应急管理体系建设的设计规划、政策法规、标准规范和管理措施的咨询、研究、起草和论证等相关工作;

(二)为各类安全生产检查、隐患排查及重大隐患整改验收等提供信息咨询、技术支持;

(三)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事故调查, 为事故原因分析、责任界定、整改措施提供技术支持,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四)参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等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现场审核工作,参与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

(五)参与防汛、防台、抗震、森林防火等防治自然灾害的工作,开展信息咨询、险情研判、方案设计、技术指导、洪水调度、灾情调查、风险评估、减灾救灾等相关专业工作;

(六)参与应急管理与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引导舆论,指导安全文化建设,编写培训教材、考试题库等;

(七)开展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理论研究,参与学术创新,参加相关专业领域科技项目申报和评审、重大安全生产问题的专题调研和报告撰写等,提出对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形势分析的意见建议,为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工作提供理论支持;

(八)完成我局交付的其他专业技术任务。

第十条 专家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专家身为公职人员的,应当遵守公务员法及其相关规定,或者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廉洁从业等有关规定;

(二)服从聘任机关的委派和管理,积极参加宣传、教育、培训和会议等相关活动,不得委托他人参加;

(三)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委派任务,且不得委托他人执行;

(四)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委派任务存在回避情形的应当主动申明、主动回避;

(五)执行任务前,应当出示专家证或介绍信函,或由有关单位工作人员陪同;

(六)严格执行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客观公正、科学严谨、认真负责、优质高效地开展工作和完成委派任务;

(七)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不得擅自发布与职责无关的信息,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保护个人隐私;

(八)受到纪检、司法和其他行政部门或单位约谈、查处的,应当自受到约谈或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主动向我局承担专家管理职能的处室进行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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