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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温州市洞头区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规定》 的通知

2021-05-29 洞头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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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TD01-2019-0007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洞政办发〔2019〕62号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洞头区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规定》已经区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1.浙江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南

          2.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主要获取途径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24日

温州市洞头区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工作,增强全民防灾减灾意识,提高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使用效率,有效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浙江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规定》(浙政办发〔2018〕12号)和《温州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传播与停课误工规定(试行)》(温政办〔2018〕6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定义、种类及等级划分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是指由区气象局所属的气象台(站)为有效防御和减轻突发气象灾害而向社会发布的预警信息。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由信号名称、信号图标、信号含义和防御指南组成。我区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分为台风、大风、暴雨、暴雪、寒潮、低温、霜冻、道路结冰、冰雹、高温、干旱、雷电、大雾、霾等14类。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级别依据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一般划分为四级:Ⅳ级(一般)、Ⅲ级(较重)、Ⅱ级(严重)、Ⅰ级(特别严重),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同时以中英文标识。

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的职责划分

区气象局负责我区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的管理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区气象局做好当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的有关工作。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实行属地发布制度,区气象台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发布、变更和解除工作,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以及混淆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近似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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