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三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已经2020年4月29日自然资源部第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陆 昊
2020年4月30日
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三批废止和修改的
部门规章的决定
(2020年4月29日自然资源部第3次部务会议通过)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等有关要求,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自然资源部对矿产资源管理相关部门规章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自然资源部决定:
一、废止1部规章
废止《关于委托山西省等6个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施原由国土资源部实施的部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审批登记的决定》(国土资源部令第75号)。
二、修改《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
(一)将名称修改为“矿产资源统计管理办法”;
(二)删去第二章;
(三)删去第一章、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第二十二条中的“登记”;
(四)删去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五)将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统计的管理工作,但石油、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放射性矿产除外”;
(六)删去第十一条第二款中的“占用”;
将第三款修改为“未列入矿产资源统计基础表的查明矿产资源、压覆矿产资源储量、残留矿产资源储量及其变化情况等的统计另行规定”;
(七)将第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开采石油、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和放射性矿产的,采矿权人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完成矿产资源统计基础表的填报工作,并将矿产资源统计基础表一式二份报送自然资源部”;
(八)删去第十五条第一项;
将第三项修改为“本行政区域内采矿权人矿产资源储量变化情况的统计”;
(九)删去第二十一条中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六条以及”;
(十)将第二十二条中的“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
(十一)将《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中的“国土资源部”修改为“自然资源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上述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本决定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矿产资源统计管理办法
(2004年1月9日国土资源部令第23号公布根据2020年4月29日自然资源部第3次部务会议《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三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矿产资源统计管理,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有关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或者工程建设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矿产资源统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矿产资源统计,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矿产资源储量变化及开发利用情况进行统计的活动。
第四条 自然资源部负责全国矿产资源统计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统计的管理工作,但石油、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放射性矿产除外。
第二章 矿产资源统计
第五条 矿产资源统计调查计划,由自然资源部负责制定,报国务院统计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全国矿产资源统计信息,由自然资源部定期向社会发布。
第六条 矿产资源统计,应当使用由自然资源部统一制订并经国务院统计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矿产资源统计基础表及其填报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