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2020年度年报公示工作的通知》规定,现将洞头区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在华经营外国企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报送2020年度报告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送对象
凡2020年12月31日前在洞头区内,经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在华经营外国企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都应当依法报送2020年度报告。
二、报送时间
各类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在华经营外国企业的报送时间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报送时间为2021年3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
2020年度海关管理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机构)“多报合一”年报的报送时间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全市海关管理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机构)应当在此期间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多报合一”年报。
在法定报送期间内,各类报送主体应按照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的月度计划,合理安排时间,尽早报送。
三、报送方式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http://www.gsxt.gov.cn点击“导航”至“浙江”)进行填报。完整填报并提交成功即为完成年度报告,选择公示的信息依法向社会公示。年报信息在2021年6月30日之前可以自主修改,在此之后修改需经登记机关同意。已填报的年度报告信息和历次修改记录均依法向社会公示。
个体工商户可以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报,也可以使用手机下载“浙里办”APP报送年报,或通过 “市监联连”微信公众号等方式报送年报。个体工商户完整填报并提交成功即为完成年度报告,选择公示的信息依法向社会公示。
四、法律责任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未按规定期限报送公示年度报告、未依法公示即时信息、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均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