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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洞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吊销温州市洞头海景渔业开发专业合作社等2家
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的公告
温州市洞头海景渔业开发专业合作社等2家农民专业合作社:
当事人温州市洞头海景渔业开发专业合作社等2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本局依法登记成立,成立时间均在2017年12月31日之前。2021年1月5日本局发布《温州市洞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农专社的公告》,至2021年2月3日立案日,当事人仍未在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并公示其2018、2019年度报告,亦未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其间,也未办理住所变更或注销登记,本局也未收到当事人停业未经营的正当理由。通过对该批农民专业合作社所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进行实地走访进行联系核实,以及向该批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税务机关调取纳税证明等方式,证实上述2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
以上事实由如下证据证实:证据(一)浙江省企业信用综合监管警示系统查询的洞头区2018-2019连续两年度未报送年报的企业名单一份,证明当事人连续两年未报送年度报告的事实;证据(二)洞头政务网公布的《温州市洞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农民专业合作社公告》打印件一份,证明本局立案前发布催告公告的事实;证据(三)现场笔录,证明温州市洞头海景渔业开发专业合作社等2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登记的住所(营业场所)无法联系或者确认其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事实;证据(四)《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洞头区税务局2018-2019年度以来未年报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核查情况名单》证明当事人属于税务非正常户或已办理税务注销登记或2019年1月1日以后无纳税记录的事实。
本局于2021年4月2日在洞头区人民政府外网(http://www.dongtou.gov.cn/art/2021/4/2/art_1229153943_1715695.html)发布《温州市洞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公告》,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