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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洞政办发〔2021〕12号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温州市洞头区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章程(试行)》《温州市洞头区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会议规则(试行)》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洞头区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章程(试行)》《温州市洞头区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会议规则(试行)》已经区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1.温州市洞头区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
2.议题申请表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19日
温州市洞头区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章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建立科学、民主、公平、公正的国土空间规划决策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区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区规委会”)是区委、区政府设立的议事机构,就国土空间规划的重大议题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为区委、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第三条 区规委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关注公共利益,全面提高国土空间规划决策的科学、民主和法制水平,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区规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年度计划、资金安排。 (二)审议国土空间规划、涉及国土空间的重大专项规划。 (三)审议城市重要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修改、城市设计、规划研究。 (四)审议村庄规划和村庄设计。 (五)审议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重要地段的建筑方案。 (六)区委区政府要求提交区规委会审议的其它项目。 第五条 区规委会工作经费纳入区政府公共财政预算。 第二章 机 构 第六条 区规委会主任由区长担任;设副主任1名,由分管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委员由区政府相关部门代表组成;区委主要领导担任区规委会的顾问(详见附件1)。区规委会会议可根据议题需要,邀请区其他有关部门、街道(乡镇)负责人、相关专家及社会各界代表列席。 第七条 区规委会下设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协助区规委会开展议题论证和技术咨询工作。 第八条 区规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规委办”)设在区国土空间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区规委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处理区规委会的日常事务。办公室主任由区国土空间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要领导担任。办公室设副主任,由区国土空间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分管领导担任。 第三章 委 员 第九条 区规委会委员实行部门资格制度。委员因人事或其它原因变动,由该职能部门推荐另一符合条件的人选作为其职能部门的代表委员,由区规委办审核后报区规委会审定。 第十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由土地资源管理、城乡规划、交通、建筑、市政、景观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经区规委办主任同意后聘任。 第十一条 区规委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区规委会会议并享有表决权。 (二)参加区规委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权。 (三)对区规委会提出批评、建议权以及对舞弊行为的检举权。 第十二条 区规委会委员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区规委会章程和工作规则。 (二)承担区规委会授予的有关审议任务。 (三)支持区规委会工作,维护区规委会的声誉。 第十三条 区规委会专家成员依法取得报酬,国家另有规定的情况除外。 第四章 会议制度 第十四条 区规委会会议由区规委会全体委员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议”)、主任专题会议、专家咨询会议组成,其中:全委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主任专题会议原则上每两个月召开一次,专家咨询会根据需要适时召开。以上会议可根据实际情况邀请与议题相关的部门和有关人员列席,可特邀部分专家和顾问参加。 第十五条 全委会议由主任召集主持,参会委员不少于全体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会议主要审议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年度计划、资金安排,国土空间规划、涉及国土空间的重大专项规划等事关城市发展的重大规划,以及主任专题会议提交的重大议题。 第十六条 主任专题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召集主持,规划、建设等相关委员参加。会议主要审议城市重要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修改、城市设计、规划研究,村庄规划和村庄设计,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重要地段的建筑方案,以及区委区政府要求提交区规委会审议的其它项目。 第十七条 专家咨询会议由区规委办主任召集主持。参会人员以相关区规委会委员和相关专业专家为主。会议为区规委会提供规划论证和技术咨询建议。 第十八条 区规委会会议审议的事项与区规委会参会人员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参会人员应在会议召开前主动申请回避,会议召集人也可以提请其回避。 第十九条 区规委会会议审议意见须经参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 第二十条 区规委会全委会议和主任专题会议审议意见作为规划和建设项目审批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区规委办可根据本章程制定实施办法或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经区规委会审议通过后实施。需要修改时,应经区规委会全委会议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区规委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