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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头区审计局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办法
为加强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和统筹协调,优化审计资源配置,保障审计工作科学、有序和高效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以及中央审计委员会《关于深入推进审计全覆盖的指导意见》、《审计署关于做好审计项目审计组织方式“两统筹”有关工作的具体措施》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项目计划,是指本局按年度对审计项目和专项审计调查项目预先作出的统一安排。
审计项目计划一般包含上级审计机关统一组织项目、授权项目、交办项目和自行安排项目等。
第二条 成立局审计项目计划编制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审核审计项目计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由局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局长任副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局办公室承担,负责项目计划编制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编制审计项目计划,应当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确保履行法定职责。要紧紧围绕当地党委政府工作中心、经济改革难点、百姓关注热点和社会舆论焦点安排审计项目。加大对重点领域、重点部门、重点资金的监督力度,注重提高审计成果的质量和水平。科学安排审计资源,避免重复审计。
第四条 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按照国家审计准则规定的程序编制,积极创新审计项目组织方式,推进跨层级、跨专业、跨部门优化配置审计资源,充分发挥资源优势和整体合力。
下列审计项目应当作为必选项目:
(一)法律法规规定每年应当审计的项目;
(二)本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和相关领导机关要求审计的项目;
(三)上级审计机关安排或者授权的审计项目;
(四)经济责任审计项目。
第五条 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审计项目计划编制依据、审计项目名称、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重点、审计完成时间等。
第六条 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要根据审计全覆盖要求,结合中央决策部署、当地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和热点难点问题,以及同步项目、党委政府交办项目、经责项目和各业务科室上报的分行业审计项目计划,同时考虑历年审计情况、审计力量、专业匹配等实际,从审计对象库中生成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初稿。
第七条 审计项目计划草案应充分考虑审计组织方式的“两统筹”要求,以财政审计大格局平台、经济责任审计全覆盖平台和政策跟踪审计平台来统筹审计项目安排,尽量采取“1+N”、嵌入式、融合式等方式来统筹管理,推进各业务领域审计项目融合,各类项目同步安排、协同实施、成果共享。
第八条 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要充分考虑审计需求与审计供给的矛盾,探索建立定量管理模式,坚持量力而行、尽力而为,合理确定审计项目数量,避免盲目扩大审计覆盖面和承担超出自身能力的任务,确保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
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安排要考虑当地党委、政府或其他单位临时交办任务,审计项目计划要留有余地。
第九条 建立审计对象基础数据库,实行审计对象分类管理。建立审计对象库动态管理机制,定期从编办、组织、发改、财政、国资等部门采集审计对象信息,分别建立行政事业单位、经济责任、国有企业、政府投资项目、重点资金和重大政策等审计对象库。同时,将审计情况、审计文书、审计整改等信息纳入审计对象库。
第十条 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初稿应多方面开展意见征求,分别与巡察办、人大、政协、纪委(监委)、组织部门、财政等部门对接,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必要时要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要坚持审计的主体地位,尽量吸收合理建议,经领导小组审议后确定为审计项目计划草案。
第十一条 领导小组于每年10月底前研究提出下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指导意见,12月底前审定审计项目计划草案,报经温州市审计局审核后,提交区委审计委员会审议确定,按法定程序报区政府行政首长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