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为进一步规范征兵工作,鼓励适龄青年自觉积极入伍参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浙江省征兵工作条例》《洞头区征兵工作奖惩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街道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规定
(一)对具备下列条件,完成征兵任务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给予表彰和奖励。
1.在征兵工作中领导重视,组织得力,工作积极,做出显著成绩,并受到市、区表彰的单位和个人,街道办事处给予奖励,与评先评优直接挂钩。
2.在预征宣传、体格检查、政治考查等工作中,认真负责,坚持原则,群众反映好,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街道办事处给予通报表彰。
3.在落实预征对象中,组织动员得力,当年度应征青年目测体检到位率达95%以上,区站体检率达100%的,在年终目标考核中与评先评优直接挂钩。
(二)在取得入伍通知书后,对以下几类文化程度的应征青年,街道采取一次性奖励。
1.普通全日制大专在读生、成人教育(含函授、电大、网络教育)等学信网承认的大专毕业生,街道一次性奖励1000元。
2.普通全日制大专毕业生、普通全日制本科在读生、成人教育(含函授、电大、网络教育)等学信网承认的本科毕业生,街道一次性奖励3000元。
3.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及以上学历,街道一次性奖励10000元。
(三)农村籍士兵服义务役期间,其父母的农村合作医疗保险金由街道代缴。
(四)村(社)成功输送兵员,纳入年终绩效考核统筹加分。
1.每输送1名普通全日制大专在读生,年终考核分加1分。
2.每输送1名普通全日制、成人教育(含函授、电大、网络教育)等学信网承认的大专毕业生,普通全日制本科在读生,年终考核分加1.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