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局(办)、东钱湖镇:
《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临时救助实施办法》已经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
2018年9月10日
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临时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有效解决居民临时性、突发性生活困难,切实保障困难居民的基本生活,维护和促进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15〕35号)以及《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意见>》(甬政办发〔2015〕50号)和《宁波市民政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甬民发〔2015〕6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临时救助是指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基本生活救助。
第三条 临时救助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应救尽救,及时救助原则;
(二)适度救助,量力而行原则;
(三)公开公平和分类分层救助原则;
(四)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原则;
(五)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和个人自救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临时救助的管理职责
第四条 临时救助工作由区、镇两级管理和实施,及时掌握困难家庭情况,实施“主动帮扶、分类救助、逐户量化、标准有别”。
区社会事务管理局是实施临时救助的主管部门,负责做好临时救助的部门协调工作,指导东钱湖镇做好临时救助规范化办理。
东钱湖镇具体负责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的实施和管理。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东钱湖镇做好困难排查、情况核实、信息报送、宣传引导、公示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 临时救助的对象和范围
第五条 临时救助对象包括:
(一)本区户籍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本区户籍持有《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家庭、区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职工证》家庭、重点优抚对象、三老人员、区级以上(含)人民政府确认的见义勇为者等;
(三)本区户籍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宁波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0%以内的低收入家庭成员;
(四)本区户籍家庭成员因患重特大疾病,造成年个人负担医疗费用大于家庭年总收入,且提出申请前12个月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的家庭;
(五)符合相关文件规定的本区户籍的困境儿童;
(六)持有本区公安部门签发的《浙江省居住证》,申请日前在本区连续就业并缴纳养老保险一年以上,且申请前12个月月均收入不超过最低工资标准,在本区工作和生活期间,因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非本区户籍人员;
(七)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规定的其他遭遇特殊困难的家庭或人员。
因自然灾害、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有相关政策的,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执行,不再享受临时救助政策。
对未持有本区公安部门签发的《浙江省居住证》的非本区户籍人员,按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有关规定提供救助。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
(一)不说明致困原因的;
(二)不配合审核审批管理机关按规定对其家庭进行经济状况核对的;
(三)隐瞒家庭经济状况,出具虚假证明的;
(四)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
第四章 临时救助的类别和标准
第七条 根据不同的家庭困难情况,以保障救助对象基本生活为目标,针对救助对象的困难类型和困难程度,分类型、分层次、分时限确定临时救助标准。每户每年临时救助一般不超过两次。实行一事一审批制度,一个家庭因同一事由,一年内一般只能申请一次临时救助。同一家庭全年累计临时救助金额不超过40000元。
(一)助医:符合第五条第(一)(二)(三)(四)(五)款的对象,因患重大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含保险理赔)、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负担仍然较重,经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核对后,家庭基本生活的确特别困难的,其个人现金医疗支出费用超过3000元的部分,可给予50%的一次性专项临时救助。
(二)助学:本区户籍持有《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特困职工证》和城乡《社会扶助证》家庭的子女及孤儿、困境儿童等人员,无法顺利完成学业,按学年给予助学救助。其中,就读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每学年救助10000元,全日制大学专科(含高职院校)每学年救助6000元,高中(含职高)每学年救助3000元(高学费私立学校就读的除外)。对已享受慈善、残联、总工会等相关职能部门帮扶的在校学生,未超过最高救助额度的,给予差额救助。
(三)基本生活临时救助:符合第五条第(三)(四)(六)款的对象,经过相关规定核算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超过家庭年收入,一次性给予每人低保保障标准六倍以下的临时救助,特别困难的,酌情提高救助金额,但最高不超过低保保障标准十二倍。
(四)因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在扣除各种赔偿、保险、救助补助资金后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视家庭困难程度,一次性给予低保保障标准六倍以下的临时救助,特别困难的,酌情提高救助金额,但最高不超过10000元;因房屋倒塌无处居住的,参照自然灾害倒损房屋补助标准发放补助。
(五)本区户籍家庭和符合第五条第(六)款的对象,因特殊原因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经各类救助帮扶后,家庭基本生活仍然难以维持的,给予3000元以内应急临时生活救助(一年最多申请2次)。
(六)其他符合条件的救助人员因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根据困难程度酌情给予救助。
第五章 临时救助的申请、审核和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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