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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含解读)关于印发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朗读

各局(办)、东钱湖镇、各相关单位:

现将《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

2018年9月30日





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东钱湖旅游度假区住房保障体系,加强住房保障和住房市场的有效衔接及城乡统筹,解决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等群体的阶段性基本居住需求,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委颁布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浙江省《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0〕92号)、住建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省住建厅、民政厅、国土资源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住房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的意见》(浙建〔2017〕11号)、市政府办公厅《宁波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甬政办发〔2010〕219号)、市住建委等七部门《关于做好户籍制度改革推进中住房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甬建发〔2016〕183号)、市住建委《关于印发2018年宁波市住房保障、建筑业和建筑工业化发展、物业服务和房屋使用安全、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等工作目标任务分解的通知》(甬建发〔2018〕9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区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的实施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租房租赁补贴,是指符合规定条件的公租房保障对象自行到市场上租赁自有住房,政府按一定标准给予货币租赁补贴的住房保障方式。

第四条 实施公租房保障工作,应当遵循稳步推进、保障适度、管理规范、公平善用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建设管理局是本区公租房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社会事务管理局、公安分局、税务局、国土资源分局、区总工会等部门和东钱湖镇人民政府、各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按照各自职能,协同做好辖区内公租房保障工作(工作职责分工见附件1)。


第二章 保障对象与条件及其申请家庭和申请人


第六条 公租房保障对象一般以已婚家庭为申请基本单位(含离婚或丧偶,其中离婚户须自离婚之日至申请日已满12个月);未婚人员与其依法收养的未婚子女共同生活的可作为一户家庭且为申请基本单位;年龄在35周岁(含)以上单身居民可作为一户家庭且为申请基本单位;青年医生和青年教师单身居民可作为一户家庭且为申请基本单位。

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及其未婚子女(离婚人员的子女归属:未满18周岁的,以法院离婚调解书、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载明为准;已满18周岁的,以居民户口登记为准)。孤儿或困境儿童可根据法定抚养关系认定为家庭成员。

申请人及其配偶的父母家庭、已婚子女家庭及与申请人不在同一户口簿且满18周岁的未婚子女称为家庭相关人。

申请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应当由监护人代为申请。

第七条 公租房租赁补贴保障对象,是指东钱湖居民家庭中具备符合公租房租赁补贴相应条件的申请家庭。具体条件包括:

(一)申请家庭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家庭持有民政部门签发的有效期内《宁波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宁波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或者其成员中有市总工会审定的困难职工(统称低收入家庭)。

2.申请前12个月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统称中低收入家庭)。

3.申请前12个月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以下,且其成员中有烈士遗属、或因公牺牲的军人遗属、或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或其配偶、或区级(含)以上劳动模范、或由政府在福利机构供养的已成年孤儿(统称优扶家庭)。

(二)在上款基础上,申请家庭还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时已取得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常住户口。

2.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海曙、江北、鄞州、镇海、北仑、奉化行政区域(包括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大榭开发区、高新区,以下合称宁波市区)无房,或者拥有自有房屋(包括住宅及非住宅用房、已签订购销合同并登记备案的期房和无合法不动产登记但有法定所有权或居住权的房屋)、承租公有房屋(含军队、宗教产权房屋)的建筑面积低于户36平方米或人均18平方米。

3.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未获得过政府及单位的实物分房、集资建房、人才公寓、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大龄青年解困房、公租房等各类住房保障优惠政策。

4.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当前家庭未获得过批地建房。

5.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当前家庭未获得过拆迁安置补偿,或者获得拆迁安置补偿面积低于户36平方米或人均18平方米。

6.1-2人户、3-4人户、5人户以上居民家庭的财产总额不得分别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宁波市市区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20倍、25倍。财产总额核定按《关于印发宁波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试行)的通知》(甬政发〔2012〕76号)规定执行。

7.申请人家庭相关人的家庭在宁波市区内拥有不多于一处住房且不大于150平方米。

上述第4、5所列条件不适用于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患有重性精神病、重症尿毒症、恶性肿瘤等符合《宁波市医疗救助办法》等有关规定的特殊疾病的。

(三)建筑面积的认定

1.自有房屋的建筑面积认定:已明确建筑面积的,按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房产凭证载明的建筑面积计算;共有产权的房产建筑面积,按产权证载明的份额计算,产权证上未明确的,按共有人人均份额计算。未明确建筑面积的,申请人应提供经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后的由测绘机构出具的测绘成果报告。

2.承租公有房屋(含军队、宗教产权房屋)的建筑面积认定:按公房租赁合同或者清册登记的建筑面积计算;承租的非成套房屋,若建筑面积与使用面积比例系数在1.35以上的按1.35计算,小于1.35的,按实计算。

  3.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申请前5年内发生过自有房屋出售、赠予、入股等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应计算在内。其中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拥有且只拥有一套住房,产权转移后为改善居住条件另购一套住房的,以两套住房中面积大的一套计算建筑面积。(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患有重性精神病、重症尿毒症、恶性肿瘤等符合《宁波市医疗救助办法》等有关规定的特殊疾病的除外)

4.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曾有作为其他家庭成员的名义(如以夫妻、父母、子女为家庭的),已获得过批地建房或拆迁安置补偿建筑面积的,应当按该其他家庭获得批地建房建筑面积或拆迁安置补偿建筑面积人均份额计算计入申请人当前家庭住房面积。

5.申请人或其家庭成员离婚的,其离婚前与配偶在婚姻存续期共有的自有房屋应当按以下情形分别认定:

离婚时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或离婚协议书载明将全部或50%以上产权归申请人或其家庭成员所有的,应按此全部计算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自有房屋建筑面积。

离婚时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或离婚协议书载明将50%以下产权归申请人或其家庭成员且未满10周年的,或离婚时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或离婚协议书未载明房屋产权的,应按50%份额计算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自有房屋建筑面积。

离婚满10周年的,应按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或离婚协议书的载明计算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自有房屋建筑面积。


第三章 公租房保障程序


第八条 公租房保障实行月审核报送制度,每月前五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的截止申报日。

第九条 申请审核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依据本办法提交申请材料(请见附件2,下同),相关表式材料可登陆东钱湖门户网站住房保障专题专栏进行下载,或向户口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申领公租房租赁补贴相关表式材料;按规定准确填写各类表式材料、备齐各项书面证明,携上述材料及证明向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提交公租房租赁补贴申请(集体户的申请家庭向东钱湖镇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业务窗口提交公租房租赁补贴申请)。

申请人提交申请时,应当对提交的各类表式材料、各项书面证明的真实性作出相应承诺;并委托同意镇政府及区各级住房保障审核部门对本办法第七条载明的各项条件所对应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家庭相关人的具体信息向社会公示;一旦有失信行为,同意被推送至相关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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