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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朗读



各有关局(办)、东钱湖镇:

现将《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根据自身职责,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9月12日




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特种

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提高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突发性特种设备事故及其危害,最大程度地减少事故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和社会安全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导则》、《宁波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宁波市质监局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宁波市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区域内发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确定的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下同)、使用和检验、检测过程中的突发性事故应急处置。

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或政府规范性文件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4 事故的定义、分级和界定

1.4.1 事故定义

本预案所称特种设备事故,是指因特种设备的不安全状态或者相关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在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含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检验、检测活动中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特种设备严重损坏或者中断运行、人员滞留、人员转移等突发事件。

1.4.2 事故分级

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特种设备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Ⅰ级)、重大事故(Ⅱ级)、较大事故(Ⅲ级)和一般事故(Ⅳ级)。

1.4.2 .1 特别重大事故(Ⅰ级),包括: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2)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

(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1.4.2 .2 重大事故事故(Ⅱ级),包括: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

(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1.4.2 .3 较大事故事故(Ⅲ级),包括: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

(4)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

(5)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1.4.2 .4 一般事故(Ⅳ级),包括: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

(3)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4)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5)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6)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1.4.3 事故界定

事故的界定按照《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和《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导则》执行。

1.4.4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是指主要承压元件爆裂导致压力瞬时降到外界大气压力的情形。不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局部或者其安全附件出现爆裂、爆管未造成设备本体重大损毁等导致特种设备压力瞬时降为大气压的情形。 

1.4.5 “起重机械整体倾覆”是指起重机械整体倾覆后不经重大修理或者改造无法恢复使用的情形。

1.4.6 电梯滞留时间从接到求援信息开始计时;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滞留时间从设备发生故障停止运行开始计时,至首名被困者安全脱困为止。

1.5 工作原则

1.5.1 科学施救,以人为本。以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为首要任务,不断完善和强化抢险手段,科学、迅速组织应急救援。

1.5.2 统一领导,各司其职。在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区指挥中心)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落实应急救援的责任。    

1.5.3 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各成员单位应在接到事故信息后第一时间内启动应急预案,根据事故现场情况,在专家指导下采取抢险救援措施,组织人员做好抢救伤亡人员、运送救灾物资和设备、疏散人员等工作,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1.5.4 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特种设备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区管委会为主。有关部门应当与管委会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积极开展事故救援工作。必要时,上报市政府请求增援。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体系主要由区指挥中心、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急救援队伍和其他社会力量组成。

2.1 区指挥中心

区指挥中心为本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专项领导、指挥机构,负责全区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

2.1.1 区指挥中心组成 

总 指 挥:区管委会分管安全生产副主任。 

副总指挥:区公安分局局长。  

成员包括区管委会办公室、区经济发展局(安监局)、区建设管理局(交通局、环保局)、区旅湖局、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含消防、交警等)、区质监分局、区财政局、监察室、区总工会、东钱湖镇人民政府、直属其他部门(根据事故性质和需要临时增加)等负责人组成。

指挥中心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质监分局,办公室主任由区经济发展局(安监局)局长兼任,区质监分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常务副主任,成员由各相关成员单位派员组成。  

2.1.2 指挥中心主要职责  

(1)领导全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启动(结束)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决定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长作出救援决策;调集全区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控制事故蔓延和扩大。  

(3)负责向区管委会和上级政府报告抢险救援进行情况;落实上级领导对事故抢险救援所作的指示和批示。  

(4)必要时报请启动上一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5)向公众、新闻媒体发布有关信息。  

(6)宣布应急救援结束。  

(7)决定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2.1.3 区指挥中心成员单位职责  

(1)区管委会办公室:履行应急责任、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根据区指挥中心指示,负责事故新闻的报道;及时、准确地在相关媒体上发布应急疏散、应急救护和区域警戒的重要公告。

(2)区经济发展局(安监局):受理事故报警,向区指挥中心报告事故的相关情况;协助区指挥中心,组织专家提供事故现场的处置方案,进行应急救援技术支持和工作协调;参与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

(3)区建设管理局(交通局、环保局):协助公安部门维护事故周边控制区域的交通秩序;负责相关公共区域废弃物的清洁与清理;负责组织对事故现场的大气、土壤、水体进行应急监测,确定事故的污染范围、污染物质和危害程度;提供污染物清除处置建议和生态环境恢复建议;跟踪监测和监察处置,直至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会同有关部门发布环境污染的信息。

(4)区旅湖局:受理事故报警,向区指挥中心报告事故的相关情况;协助区指挥中心,协调旅游场所内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参与旅游场所内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

(5)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协调各医院对事故现场中受伤人员及时进行救治,负责汇总医疗单位已接收伤亡人员情况;指导下属单位储备相应的医疗器材和急救药品。

(6)区公安分局(含消防、交警等):受理事故报警,向区指挥中心报告事故的相关情况;负责控制灾情,实施灭灾和洗消,搜救受害人员;实施现场警戒与交通管制,紧急疏散警戒区域内的无关人员,禁止无关车辆进入危险区域,保障救援道路的畅通;维护事故现场及周围地区的治安秩序,确认伤亡人员身份;参与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

(7)区质监分局:受理事故报警,向区指挥中心和上级部门报告事故的相关情况,落实上级部门领导关于事故抢险救援的指示和批示;协助区指挥中心,协调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组织专家提供事故现场特种设备的处置方案,开展应急救援技术支持,组织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

(8)区财政局:负责应急救援经费保障。  

(9)监察室:参与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

(10)区总工会:会同事故发生单位负责做好受灾群众的救助等相关善后工作;参与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

(11)东钱湖镇人民政府:本镇区域内发生事故时,会同区管委会做好受灾群众的救助及安抚工作,协助区指挥中心实施事故控制、人员疏散、秩序维护、救援保障等各项工作。

(12)其他有关部门根据自身职能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应急救援各项工作。

2.2 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

根据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需要,区指挥中心可下设事故现场指挥部,负责特种设备事故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2.2.1 事故现场指挥部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根据事故性质和救援工作实际,由区指挥中心决定成立事故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实行指挥长负责制,指挥长由总指挥决定。现场指挥部成员由指挥长确定,主要由区指挥中心相关成员单位和特种设备救援专家组成。在指挥长未到达现场前,由事故发生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暂时履行指挥长的职责。 

2.2.2 现场指挥部主要职责  

(1)执行区指挥中心的决策和指令。  

(2)指挥、协调现场的应急救援工作。  

(3)及时向区指挥中心汇报现场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抢险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4)划定事故现场的警戒范围,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及其他强制性措施。  

(5)迅速控制事故危害源,确定危害介质及危害程度,并对危害介质造成的危害进行检验、监测。  

(6)组织营救受害人员,转移、撤离、疏散可能受到事故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降低财产损失。  

(7)提出应急救援结束的建议。  

2.2.3 指挥长主要职责  

负责召集参与应急救援部门和单位的现场负责人,研究制定现场的具体救援方案,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指挥、协调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2.2.4 现场救援行动组  

现场指挥部根据事故现场应急处置需要,成立以下现场救援行动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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