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相关局(办)、东钱湖镇:
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省污染源普查的通知》(浙政发〔2017〕10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市污染源普查的通知》(甬政发〔2017〕62号)要求,决定于2017年开展第二次污染源普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目的和意义
污染源普查是重大的国情调查,是环境保护的基础性工作。开展第二次全区污染源普查,掌握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地区分布情况,了解主要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对于准确判断当前环境形势,制定实施有针对性的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政策、规划,不断改善环境质量,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和美丽宁波建设,补齐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生态环境短板具有重要意义。
二、普查对象和内容
普查对象是我区行政区域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本次普查的具体范围和内容根据国务院批准发布后的普查方案确定。
三、普查时间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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