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局(办)、东钱湖镇政府,各有关单位:
《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
2015年11月2日
东钱湖旅游度假区
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机制,有效防范和妥善处置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以下简称突发辐射事件),切实保障东钱湖旅游度假区辐射环境安全,控制或减缓突发辐射事件可能造成的后果,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提高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能力,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突发辐射事件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宁波市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区域内的核技术应用(除核电外)、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核材料和放射性物质的运输、放射性废物暂存和处置等生产和科研活动引起的放射性物质泄漏、异常释放或人员受到意外照射等突发辐射事件。
本预案确定的在东钱湖旅游度假区范围内的Ⅰ级、Ⅱ级、Ⅲ级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由管委会和市环保部门协调组织处理。Ⅳ级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由区突发辐射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处理。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责任明确;软硬结合,快速反应。
2.领导机构与成员单位职责
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成立突发辐射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管委会分管副主任任总指挥,区环境保护局、区经发局局长任副总指挥,成员由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区公安分局、旅游和湖区管理局、东钱湖镇政府主要负责人组成。下辖应急救援队伍、应急处理查处组、应急处理监测组、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受理中心、信息发布组、专家组及相关网络单位。
2.1应急处理指挥部
应急处理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本预案,组织、指挥和协调相关应急事件处理。总指挥全面指挥突发辐射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副总指挥协助负责具体的指挥工作,并在总指挥外出或委托时,行使总指挥职责。
2.2应急救援队伍
区突发辐射事件应急救援队伍由区环境保护局、区公安分局、区社会事务管理局等主要应急救援力量组成,其他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组建突发辐射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区突发辐射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具体承担突发辐射事件的应急救援任务。
2.3应急处理查处组
应急处理查处组负责出警、调查、报告和其他工作。出警是指接到受理中心通知后立即组织人员、携带取证和防护等装备赶赴现场。调查是指到现场查明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发生的原因、污染范围、污染程度、发展趋势及可能造成的影响等,采集相关证据,提出处理方案。报告是指及时向指挥部汇报查明的情况,并向监测组、信息发布组、受理中心通报事态进展。其他是指在应急处理过程中按照指挥部委托行使职能,执行指挥部下达的指令,以及事故处理后向指挥部和受理中心报结。
2.4应急处理监测组
应急处理监测组负责出警、监测、报告和其他工作。出警是指接到受理中心通知后立即组织人员、携带监测和防护等装备赶赴现场。监测是指按应急监测规范对污染源和周围环境质量进行布点采样监测,并根据监测结果和结合现场调查情况、气象、水文、地形情况的综合分析结果,确定污染范围、污染程度、发展趋势及可能造成的影响等。报告是指及时向指挥部汇报和向查处组通报现场监测和综合分析的情况。其他是指在应急处理过程中执行指挥部下达的指令。
2.5应急信息发布组
信息发布组负责信息发布和报告工作。就是指根据各组提供的情况,经指挥部同意后,及时向市环境保护局和管委会报告事件有关情况,并及时向社会、媒体发布事件相关信息。
2.6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受理中心
设在区环境保护局环境污染投诉受理中心。负责接警、报告、联络、反馈、汇总工作。
2.7应急专家组
分析现场情况,为指挥决策提供专业咨询。
2.8网络单位
负责为应急救助提供技术及物质支持。
本预案未规定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服从区突发辐射事件应急指挥部的指挥,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开展相应工作。
3.事件分级
按突发辐射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突发辐射事件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件(I级)、重大辐射事件(II级)、较大辐射事件(III级)和一般辐射事件(IV级)四个等级。
3.1特别重大辐射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辐射事件:
(1)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
(3)放射性污染造成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4)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造成严重影响的;
(5)放射性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的。
3.2重大辐射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辐射事件:
(1)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但未造成场所弥散性污染的;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造成较大影响的;
(4)放射性污染跨市级行政区域,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的。
3.3较大辐射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辐射事件:
(1)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造成局部影响的;
(4)放射性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引起一般群体性事件的。
3.4一般辐射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辐射事件:
(1)Ⅳ类、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的照射量超过年剂量限值的。
4.预防
4.1信息监控
按突发辐射事件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区环境保护局对区内核与辐射活动进行动态信息监控。开展对区内外辐射环境监测数据分析、风险评估工作。收集与报告发生在本区范围外、有可能对我区造成辐射环境影响的信息。
4.2预防工作
4.2.1辐射工作单位
辐射工作单位负责本单位辐射安全管理工作,制定突发辐射事件应急处置方案,落实各项应急准备工作,发现事件苗头及时处置,预防突发辐射事件的发生。
4.2.2环保部门
区环境保护局负责对辐射工作单位的监管,预防突发辐射事件的发生。
(1)完善监管体系。区环境保护局负责开展辐射污染源申报登记和调查,建立区辐射工作单位监管信息系统;严格按辐射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验收规定实施监管,收集和分析辐射工作单位的常规环境监测资料,查找安全隐患;收集和整理大型核技术应用项目的评价报告和安全分析报告。
(2)规范放射性废物和放射源的监管、监测。及时收贮闲置、废弃放射源,最大限度减少放射源的丢失、被盗、失控等事件隐患;定期对辐射工作单位放射源、射线装置的安全防护工作进行检查,并按规范进行监测。
5.应急响应
5.1先期处置
突发辐射事件发生时,事发单位应立即报告区环保、公安、卫生等部门。区环保部门接到报告,立刻进行初步判断,确认事件级别。区突发辐射事件应急指挥部和事发单位,应及时采取措施,派出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专家赴事发现场,主动进行应急处置,防止辐射污染蔓延,有效控制事态扩大,并及时报告事件情况。
5.2应急响应程序
5.2.1应急响应程序
突发辐射事件发生后,立即启动本预案。Ⅰ级、Ⅱ级、Ⅲ级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由管委会和市环保部门协调组织处理。Ⅳ级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由区突发辐射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处理。并按照下列程序和内容响应:
(一)依据事态的严重程度,或进行现场指导,或派专家和救援力量、提供专业救援设备支援应急救援行动。
(二)及时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突发辐射事件发生的初始情况、处置情况和善后情况。
5.2.2辐射事件升级应急响应程序
当一般辐射事件因各种原因导致突发辐射事件升级时,由市领导小组启动与突发辐射事件等级相应的应急预案。
5.3信息报送与处理
5.3.1信息报送程序
突发辐射事件发生单位必须在1小时内将有关信息报告区环保、公安、卫生等部门。区环境保护局接到报告,立即进行初步判断,确认事件级别,根据突发辐射事件级别执行以下相应的信息报送程序,并按规定报请启动相应级别的突发辐射事件应急预案。
(1)一般辐射事件发生,由区环境保护局上报管委会和市环境保护局。
(2)较大辐射事件发生,由管委会和区环境保护局分别向市突发辐射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市环境保护局报告。市突发辐射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市环境保护局分别向省政府、省环境保护厅报告。
(3)重大和特别重大辐射事件发生,由管委会和区环境保护局分别向市突发辐射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和市环境保护局报告(管委会也可直接向省政府报告),市突发辐射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市环境保护局分别向省政府、省环境保护局报告。
(4)区环境保护局及时将事件基本情况和应急处置情况,向市环境保护局报告。
(5)辐射事件处置完毕后,由区环境保护局报管委会和市环境保护局备案。
5.3.2辐射事件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辐射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初步总结报告和最终总结报告4类。报告应采用适当方式,避免在当地群众中造成不利影响。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突发辐射事件的类型、发生事件的时间、地点,污染源类型、大小、污染方式、污染范围,人员受辐射照射等初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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