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管委会各部门,大榭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落实和规范使用村发展留用地,切实维护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利益,根据省、市相关规定和《宁波大榭开发区关于村发展留用地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甬榭管〔2012〕34号)文件精神,经管委会研究,决定调整村发展留用地货币补偿标准,具体通知如下:
一、2013年全区工业留用地补偿标准为6000元/亩/年,商业服务业留用地补偿标准为7000元/亩/年。
二、2014年起全区工业留用地补偿标准为6500元/亩/年,商业服务业留用地补偿标准为7500元/亩/年。
三、村发展留用地的相关结算程序仍按《宁波大榭开发区关于村发展留用地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甬榭管〔2012〕34号)的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2016年1月24日起执行。
宁波大榭开发区管委会
2015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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