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慈溪市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12日
慈溪市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和运行管理,切实改善二次供水水质,确保中高层住宅居民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根据《城市供水条例》《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区域相关共有设施设备管理办法》和《宁波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是指由于中高层住宅生活饮用水对水压、水量的要求超过城市供水管网能力时,通过储存、加压等设施经管道供给用户的供水方式。
二次供水设施包括供水管道、泵房、储水设施、加压设备、电气和自控系统等相关设施。消防供水系统应与生活供水系统分设,由开发单位或物业企业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慈溪市域内建筑黄海标高(中心城区)24米以上100米以下的中高层住宅生活用水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和运行管理(各镇、街道水厂、给水站根据当地实际供水服务压力适当调整建筑黄海标高)。
建筑黄海标高100米以上的高层住宅根据实际供水方案由开发单位与供水企业协商解决。
第四条 市住建局负责全市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的监督管理;市发展改革局按照职责做好供水企业新建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配套设施建设费的核定和审批;市财政局负责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资金的统筹工作;市审计局监督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资金的规范使用;市卫生计生局负责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水质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公安局负责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安防系统的指导和验收工作;市国资办负责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委托供水企业管理后的资产界定工作;各镇、街道负责本辖区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的政策协调和宣传发动等工作;供水企业负责制定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改造)方案,具体承担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改造)任务,做好接收后的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运行管理;各物业公司负责提供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基础资料、二次供水设施设备运行台帐,做好设施改造配合衔接工作。
第五条 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建设、施工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的规范和《慈溪市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技术规定》执行,并与住宅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鼓励供水企业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基础上,依据法定程序,选择具有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标准高、实力强、服务好、技术先进的设备,作为我市的二次供水设备,加强源头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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