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慈溪市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工作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慈溪市人民政府
2021年7月8日
慈溪市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工作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国发〔2018〕1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8〕47号)、《宁波市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工作实施办法》(甬政发〔2019〕65号)等文件精神,全面推进我市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改革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精神要求,按照坚持建立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改革方向、坚持效益导向与维护公平相统一、坚持市场决定与政府监管相结合、坚持分类分级管理的基本原则,以“尊重历史、鼓励创新、提升效益”为改革原则,在薪酬总成本增加可控的前提下,以减员增效为主,最大限度调动企业改革的积极性,推动我市国有资本持续做强做优做大。
二、改革范围
(一)国有企业范围。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慈溪市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二)工资总额范围。本指导意见所称的工资总额是指直接支付给与本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三)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编制范围。国有企业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编制范围,原则上应与上年度财务报表合并范围相一致。
三、改革内容及措施
(一)改革工资总额决定机制
1.改革工资总额确定办法。国有企业年度工资总额应按照国家和省、宁波市工资收入分配宏观政策要求,根据企业发展规划和薪酬策略、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和经济效益合理确定年度工资总额。
2.科学设置工资效益联动指标。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或接受委托的有关部门根据国有企业功能性质定位、行业特点等因素,选取反映企业生产经营特点、体现职工劳动直接贡献的业绩考核指标作为工资效益联动指标,由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汇总报市政府同意后执行。企业功能分类按照浙政发〔2018〕47号文件执行,经济效益等联动指标的内涵具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明确。
3.合理确定工资总额水平。加强工资与效益联动,根据企业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情况,确定工资总额增长或下降幅度。企业效益增长,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可在不超过效益增长幅度范围内确定。企业效益下降时,除受政策调整等非经营性因素影响外,当年工资总额原则上要相应下降。
企业按照工资效益联动机制确定工资总额,原则上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但发生兼并重组、新设企业或机构、事权重大调整等涉及人员变动较大、影响工资总额较多的情况,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核定后,可以合理增加或减少工资总额。
鼓励和支持国有企业积极引才留才创业创新。对引进和培养紧缺急需高层次、高技能人才成效突出的,对主动承担社会责任、政策性吸纳安置相关人员,为区域社会经济发展和稳定作出贡献的国有企业,当年工资总额可适当调整。具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根据国有企业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二)改革工资总额管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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