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工作,根据《关于日常受理经济适用住房申购的公告》(慈住房办〔2014〕3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住房保障有关政策的通知》(慈政办发〔2012〕101号)、《慈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慈溪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慈政发〔2015〕13号)和《关于印发慈溪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慈民〔2016〕133号)等文件规定,现将2019年我市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公布如下:
一、申请经济适用房购买的家庭认定标准
申请前12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我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80%即47411元(2018年慈溪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数据为59264元,下同);同时1至2人户家庭财产总额不超过上年度我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倍(888960元),3至4人户家庭财产总额不超过上年度我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倍(1185280元),5人户以上家庭财产总额不超过上年度我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倍(1481600元)。
二、公共租赁房申请家庭人均收入标准
1、城镇低收入及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我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以下,同时符合1至2人户、3至4人户、5人户以上家庭的财产总额分别不超过上年度我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倍、20倍、25倍的条件。
2、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前12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上年度我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下。
三、限价房申请家庭人均收入标准
申请家庭上年度的家庭人均年收入在上年度我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下。其中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申请限价房,同时还要符合1至2人户、3至4人户、5人户以上的家庭财产总额分别不超过上年度我市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15倍、20倍、25倍的条件。
请各地认真执行,严把审核关,确保我市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工作顺利开展。
慈溪市民政局
2019年3月29日
抄送:宁波市民政局,市委办、市府办,市住建局
慈溪市民政局办公室 2019年3月29日印发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工作,根据《关于日常受理经济适用住房申购的公告》(慈住房办〔2014〕3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住房保障有关政策的通知》(慈政办发〔2012〕101号)、《慈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慈溪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慈政发〔2015〕13号)和《关于印发慈溪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慈民〔2016〕133号)等文件规定,现将2019年我市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公布如下:
一、申请经济适用房购买的家庭认定标准
申请前12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我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80%即47411元(2018年慈溪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数据为59264元,下同);同时1至2人户家庭财产总额不超过上年度我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倍(888960元),3至4人户家庭财产总额不超过上年度我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倍(1185280元),5人户以上家庭财产总额不超过上年度我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倍(1481600元)。
二、公共租赁房申请家庭人均收入标准
1、城镇低收入及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我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以下,同时符合1至2人户、3至4人户、5人户以上家庭的财产总额分别不超过上年度我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倍、20倍、25倍的条件。
2、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前12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上年度我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下。
三、限价房申请家庭人均收入标准
申请家庭上年度的家庭人均年收入在上年度我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下。其中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申请限价房,同时还要符合1至2人户、3至4人户、5人户以上的家庭财产总额分别不超过上年度我市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15倍、20倍、25倍的条件。
请各地认真执行,严把审核关,确保我市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工作顺利开展。
慈溪市民政局
2019年3月29日
抄送:宁波市民政局,市委办、市府办,市住建局
慈溪市民政局办公室 2019年3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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