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关于加快慈溪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四十条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28日
关于加快慈溪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四十条意见
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深入推进“产业争先”“科技争投”“项目争速”,进一步抢占发展制高点、培育发展新动能,有效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扎实推进我市产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现提出如下四十条政策意见:
一、工业和信息化产业政策
(一)鼓励企业加大有效投入。
重点培育发展智能装备、新材料、生命健康三大战略性新兴产业,着力提升发展家用电器、机械基础件、汽车零部件三大特色优势产业(以下简称“3+3”产业),聚焦推动智能家电、关键基础件、汽车关键零部件及总成、成套智能装备、石墨烯及稀土磁性材料、医疗器械等六大重点细分行业(以下简称六大重点细分行业)发展,加快培育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军民融合、航天航空产业等(以下简称“ABCT”产业)智能经济核心支撑产业,推进规上企业实施智能化改造。对设备投入在500万元以上的制造业重点工业投资(技改)项目,在项目完工投产后,按设备投入额给予分类奖励:
1.对一般类(技改)项目按设备投入额的4%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
2.对“3+3”产业项目按设备投入额的6%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奖励;
3.对六大重点细分行业、“ABCT”产业及列入“中国制造2025”宁波行动专项试点产业(智能家电、关键基础件、稀土磁性材料、石墨烯、清洁能源)的项目按设备投入额的8%给予不超过400万元的奖励。
(二)树立智能经济示范企业、培育智能制造服务机构。
1.对获得慈溪市智能经济行业龙头企业、智能经济示范企业称号的,分别给予每家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获得宁波市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宁波市“三名”试点企业各奖励10万元。
2.大力培育本市智能制造工程服务公司,对当年为工业企业提供智能化改造、集成服务主营收入150万元以上的智能制造服务公司,经认定,按其对工业企业设备硬件销售收入3%、软件服务收入的6%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当年度首次列入宁波市级智能制造工程服务公司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三)推进工业强基工程。
1.鼓励工业“四基”产品〔核心基础零部件(元件)、先进基础工艺、关键基础材料和产业技术基础〕的示范应用,支持企业开展协同创新制造和配套合作,对企业采购经认定的“四基”产品(技术),按其采购额分类分档不超过10%(含)、单家最高不超过80万元的奖励。
2.支持进军特种领域,对获得军工、生物制药、医疗器械、民用航空、轨道交通、海洋工程等特种领域的资质证书的,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
3.大力推进军民融合产业发展。鼓励民参军企业做强做大,当年度对部队、军工企业(研发机构)销售收入200万元以上的,给予军工销售收入3%、最高30万元的奖励;对当年列入国家工信部、国防科工局的《民参军技术与产品推荐目录》及《浙江省军民两用技术成果和项目推广目录》的企业,分给予5万元、3万元奖励。
4.支持医疗器械行业发展壮大,安排150万元专项资金对医疗器械行业给予扶持,具体扶持办法另行制订。
(四)重点培育发展石墨烯产业。
1.推进石墨烯产业化应用,对企业首次采购石墨烯原材料产品(粉体、导电浆料等),实际年度采购10万元以下的给予100%补助,实际年度采购总金额10万元以上的,按该企业实际采购额给予最高50%的奖励;对企业首次采购石墨烯改性及元器件产品(增强散热敷铜模、改性导电/抗静电塑料、重防腐涂料等),年度采购总金额50万元以上,按该企业实际采购额给予最高15%的奖励;对享受过政策扶持的已采购企业,奖励标准减半执行;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支持石墨烯生产企业上台阶,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奖励。本条政策与工业强基政策不重复享受。
(五)培育行业隐形冠军企业。
对获得省中小企业隐形冠军示范企业奖励30万元,对获得省中小企业隐形冠军培育企业、宁波市级制造业单项冠军培育企业、浙江制造精品、宁波市级优秀新产品的企业各奖励10万元。
(六)鼓励企业实施绿色制造。
1.对列入年度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计划并通过验收的企业给予5万元的奖励。
2.引导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对列入年度淘汰计划的高能耗高污染企业整体关停,且腾出用能量在90吨标煤以上的,对腾出的用能量按每吨标准煤300元给予奖励;对转产的奖励减半执行。符合宁波申报要求的项目申报宁波奖励。
3.对被评为宁波市级及以上的工业节能、节水先进示范产品或企业的给予一定奖励。
4.对投入在30万元以上且年节能量达到90吨标煤以上的项目,按项目的年节能量给予300元/吨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且奖励总额不超过投资额的30%;上述节能项目为合同能源管理的,对项目实施企业和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机构分别按25%和75%奖励。
5.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对服务机构帮助政府实施节能监察,给予2万元/家补助;节能改造项目进行节能量测试的,测试节能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下的给予2000元/项目补助,测试节能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上的给予3000元/项目补助;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施能源利用后评价的,给予3000元/项目补助。
6.推进千吨以上重点用能企业实施“能效倍增”行动,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七)推进“两化”深度融合。
鼓励制造业企业开展精准营销、研发设计、个性化定制、智能制造、全生命周期管理等信息化项目建设,对软性投入在50万元以上的“两化融合”项目按软性投入的20%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补助,重点扶持制造执行软件(MES)及相关数据采集、可视化(中央信息控制平台、电子看板)、AGV投入,经认定,按分类分档给予不超过投入的50%、最高150万元的补助。对获得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认定的企业给予30万元的奖励。
(八)鼓励数字产业发展。
1.鼓励构建“互联网+”平台。鼓励构建智能制造产业服务(孵化)平台、行业云平台、产业技术基础公共平台、工业大数据平台、创新设计协同平台、工业物联网基础平台等服务平台。对经认定且投入在100万元以上的互联网服务平台,按其投入额的30%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鼓励企业向经认定的工业互联网平台购买服务,按租金或服务费的30%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对认定的互联网平台企业,年度互联网业务服务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5000万元、10000万元的,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和50万元的奖励。
2.鼓励发展软件产业。鼓励软件企业新培育,对三年内(自2017年起)新注册、且2019年度软件收入首次超100万元的企业,经专业机构评估达到软件企业标准的,给予10万元奖励。鼓励软件企业上规模,对年度软件收入达到200万元(含)以上且经专业机构评估达到非嵌入式软件企业标准的,按其年度软件收入的10%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对年度软件收入达到500万元且经专业机构评估达到嵌入式软件(信息服务)企业标准的,按其年度软件收入的5%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鼓励软件产品及服务产业化,对具有自主产权的非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分别按照软件产品销售的6%、3%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企业当年度获得的软件著作权证给予每件1000元、单家最高不超过2万元的奖励。对新获得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的企业,按一至四级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和5万元的奖励,对曾获过该奖励且资质升级的企业进行补差奖励。
(九)鼓励产业数字化发展。
1.鼓励企业物联网产品制造应用。鼓励企业物联网产品制造应用。加快新产品智能化、网络化进程,对采购智能模块在2000套或工业级设备通信控制模块500套以上并已开展生产销售的企业,经认定,按其当年度智能模块采购费及相关配套软件开发费(服务费、流量费)的30%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
2.鼓励企业上云深度应用。企业开展私有云、混合云以及公有云建设,对软件投入在20万元以上的企业上云项目按软件投入的20%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
3.鼓励企业与互联网龙头企业开展合作。对加入互联网龙头企业生态链且年生态链销售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配套销售收入的5%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对企业产品进入互联网龙头企业平台配套销售的,经认定,按企业当年配套销售收入的5%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十)树立工业经济转型升级先进典型。
按照“设定条件、公平入选、动态管理、考核评定”的原则,评选十大“工业经济年度杰出人物”,由市政府给予每位30万元等值奖章奖励。评选年度实力百强企业、潜力百强企业、“软实力”十强企业,由市政府发文公布。
(十一)鼓励工业企业成长壮大
1.首次进规奖励。对通过“小升规”形式首次进规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和宁波小升规政策不重复奖励;对通过“月度进规”形式首次进规的工业企业(不包括历年规上工业企业的关联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2.高成长奖励。对实现较高增速的规上工业企业,按其产值和主营业务收入的规模、增速及企业类型分类分档给予奖励,奖励标准另行制定。
列入宁波市千亿级龙头、行业骨干、高成长和单项冠军培育企业的,上述高成长奖励按“从高”原则执行。
(十二)提升企业经营管理素质。
1.提升工业企业经管人才素质。围绕“中国制造2025”、智能经济等重点工作,安排200万元经费,多维度、多层次设置培训科目,开展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培训。
2.提升工业企业管理素质。对规上企业引进科学管理模式,当年管理咨询费用支出在15万元(含)以上的,单个企业最高按投入的30%,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补助;对投入3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咨询效果评选若干家管理咨询示范企业,最高按投入的50%,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补助。
(十三)提升工业企业设计能力。
1.扶持开展工业设计,鼓励企业创建国家、省、宁波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创建成功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补差奖励。
2.加快设计机构培育,对设计机构当年度服务制造企业工业设计销售收入50万元以上的,按销售收入5%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3.实施“政府助设计”工程,工业企业工业设计实际采购额20万元以上的,按其采购额的10%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
(十四)鼓励企业开拓国内市场。
1.鼓励企业参加境内重大展会。对企业参加当年度市重点支持的境内展会,按展位费的50%予以补助(不含特装等搭建费),补助上限为5000元/标摊(9平方米),单个企业每次展会最高补助2万元,单个企业一年境内展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若申报的资金总额超过额定数额,则在既定金额下按同比例扣减。
2.鼓励企业扩大商标、品牌知名度。对新行政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每件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为浙江省专业商标品牌基地、浙江省商标品牌示范企业的,每件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
3.对主持制定国家、行业标准的,每件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8万元的奖励;主持制定“浙江制造”标准的,每件给予不超过6万元的奖励;通过“浙江制造”认证的,每件给予不超过4万元的奖励;导入卓越绩效管理模式的,每家给予不超过4万元的奖励;企业依据同个“浙江制造”标准获得多个“浙江制造”认证的,不重复奖励。
上述2.和3.申报额度超过总奖励额度的,在既定额度内按同比例扣减。
(十五)推进产融深度合作。
对经“百强”企业(核心企业)确认的供应商(注册地在本市的工业企业),通过应收账款质押、票据质押、全额抵押贷款和信用贷款模式开展产业链融资,按年日均融资额的1—2%给予贴息补助,单个供应商企业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利用三年(含)以上中长期贷款的工业企业,按企业当年中长期贷款日均余额最高给予1%的贴息补助,单个企业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通过融资租赁购买新设备,且当年融资租赁支出总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最高按当年实际支出融资租赁利息总额的5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30万元。安排融资担保风险补偿资金,对融资担保行业给予扶持,具体扶持办法另行制订。原认定尚未实施到期的联合兼并重组企业,按照其对地方的综合贡献给予一定的奖励。
(十六)开展智能改造区域试点及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
对成效明显的块状试点区域,给予试点范围内中企业设备投入一定比例奖励;对经年度考核合格的慈溪市制造业行业创新中心,给予创新中心承担单位(公司制形式)当年度设备(含外购技术、软件)投资额20%、累计两年最高不超过600万元奖励,对采用非营利法人形式的创新中心承担单位,给予20万元的奖励。
(十七)打造智能经济综合服务平台。
安排5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环杭州湾智能产业服务中心及智能产业园建设,扶持高端智能设备研发设计集成服务、人工智能等项目的引进,聚集各类创业创新服务资源,开展产业化、智能制造论坛,争创上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
(十八)加快推进家电产业智能化升级。
安排1400万元专项资金拨付给周巷镇,专项用于省级小家电智造特色小镇建设,重点对家电产业重大智能制造攻关改造、智能家电新产品开发、智能家电产业创新中心、设计创新中心、家电云平台、小家电智能制造服务平台建设等项目给予一定的补助;安排200万元专项资金拨付给观海卫镇,推动宁波市级电器智造特色小镇建设,重点用于大家电(冰箱、洗衣机、空调)及电源连接器行业区域智能制造试点及示范创建的补助。具体实施细则由周巷镇、观海卫镇制定并执行,细则及奖励项目报备市经信局。
(十九)推进省级信息经济特色小镇建设。
安排500万专项资金,鼓励市环杭州湾创新区深化省级信息经济特色小镇建设,创建宁波软件特色园区(集聚区),重点用于扶持园区内数字经济相关企业和平台。具体实施细则由市环杭州湾创新区管委会制定并执行,细则及奖励项目报备市经信局。
(二十)鼓励小微企业入园发展。
安排200万元资金拨付给掌起镇,专项用于鼓励掌起镇内小微企业搬至掌起万洋众创城,重点对主动拆违的入园小微企业进行补助,具体实施细则由掌起镇制定并执行,细则及奖励项目报备市经信局。
二、科技创新政策
(二十一)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实施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政策,对当年度研发经费50万元以上,且拥有有效发明专利或当年度PCT国际专利有效申请的企业,按核定研发经费的1.7%给予补助,对当年的高新技术苗子企业,再给予企业补助金额的50%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十二)支持企业研发机构建设。
实施规上企业研发机构三年全覆盖行动计划。对当年新认定为慈溪市级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省(宁波市)级企业研发机构(含企业研究院、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企业工程技术中心)、国家级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的,分别给予企业3万元、20万元、150万元的奖励。
(二十三)培育创新企业梯队。
对首次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5万元的补助;对当年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且所得税优惠额不足20万元的,给予补足20万元的奖励。对实施“智团创业”计划的宁波市创新型初创企业,给予15万元的奖励;对通过评价的浙江省高成长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5万元的奖励。
(二十四)支持科技项目实施与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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