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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慈溪市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慈溪市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1日

 

慈溪市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和管理,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及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饮用水水源,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梅湖、上林湖、邵岙、里杜湖、外杜湖、窖湖、长溪、灵湖、凤浦湖等九个饮用水水源水库。
  第四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和管理实行市政府统一领导,市级有关部门及属地镇、村根据各自职责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相关工作。
  第五条 属地镇政府为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第六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坚持“安全第一、属地管理,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水源污染治理实行“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
  第七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公共财政对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投入和产业结构调整力度,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部门联动和重大事项会商机制,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地安全状况调查评价,定期检查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八条 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逐步加大对饮用水水源地的经济补偿力度,促进饮用水水源地和其他地区的协调发展。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水源的义务,对污染饮用水水源,破坏饮用水水源保护、利用设施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
  第十条 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饮用水水源保护法律法规知识和科学知识,提高公众参与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意识和能力。报刊、广播、电视、新闻网站等媒体应当积极进行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公益宣传。

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地的划分与防护

  第十一条 饮用水水源地,由市水利局结合水域特点和饮用水水源地所处的地理位置、水文地质条件、供水的数量、开采方式,会同相关部门进行科学论证,提出意见,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二条 对饮用水水源应当按照不同水域特点和确保饮用水安全的要求,划定一定面积的水域、陆域作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笫十三条 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的范围为:
  1.梅湖水库
  一级保护区水域:梅湖水库水面及入库干流入库点上溯至规划胜陆公路(横河至陆埠段)的水域;一级保护区陆域:从梅湖水库坝址到规划胜陆公路(横河至陆埠段)范围内入库河流汇水区域内的陆域(11.55平方公里)。
  二级保护区水域:除一级水域保护区外的整个梅湖水库集雨区内的水域;二级保护区陆域:除一级陆域保护区外的整个梅湖水库集雨区内的陆域(10.76平方公里)。
  2.上林湖水库
  一级保护区起始断面东经121°20''31″、北纬30°06''11″,终止断面上林湖水库大坝东经121°19''52″、北纬30°08''56″。
  3.邵岙水库
  一级保护区起始断面东经121°20''18″、北纬30°05''17″,终止断面邵岙水库大坝东经121°18''34″、北纬30°06''21″。
  4.里杜湖水库
  一级保护区起始断面东经121°20''04″、北纬30°04''42″,终止断面里杜湖水库大坝东经121°23''20″、北纬30°06''26″。
  5.外杜湖水库
  一级保护区总面积7.16平方公里。范围:大坝—马鞍岗—大黄山—东栲栳山—大坝的范围内。
  二级保护区范围:中门闸—方边桥—宓家桥的下游河道及河道两侧300米范围内。
  6.长溪水库
  一级保护区总面积5.12平方公里。范围:大坝—小娘山—百亩山—水流山—长溪岭—塔岭—王石岗—王龙山—大坝的范围内。
  7.灵湖水库
  一级保护区总面积2.52平方公里。范围:大坝—潘岙山—狮子山—馒头山—大坝的陆域范围内。
  二级保护区范围:东坝头—东蔡村的下游河道及河道两侧300米范围内。上宅引水集雨区2.05平方公里、桃湾引水集雨区1.14平方公里、潘岙引水集雨区1.06平方公里。
  8.窖湖水库
  一级保护区总面积6.52平方公里。范围:大坝—达蓬山—南达蓬山—老鹰山—付家山沿—大坝的陆域范围内。
  二级保护区范围:西坝头—施公山村的河道两边300米范围内。
  9.凤浦湖水库
  一级保护区总面积6.20平方公里。范围:大坝—佛肚脐—大山—朝南山—达蓬山—大坝的陆域范围内。
  二级保护区范围:东坝头—东门外村的下游河道及河道两侧300米范围内。
  笫十四条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1.设置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
  2.运输剧毒物品、危险废物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3.设置排污口;
  4.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5.贮存、堆放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6.危险货物水上过驳作业;
  7.冲洗船舶甲板,向水体排放船舶洗舱水、压载水等船舶污染物。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和使用化肥、农药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已建成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市人民政府依法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关闭。
  第十五条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的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1.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2.投饵式养殖、旅游、游泳、垂钓;
  3.使用化肥和高毒、高残留农药;
  4.停泊与保护水源无关的船舶;
  5.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已经建成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市人民政府依法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关闭。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土地、建(构)筑物用于与保护饮用水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第十七条 强化饮用水水源地执法监管,建立饮用水水源地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开展饮用水水源地联合执法工作。
  1.对于饮用水水源地的违法违规行为,实行职能部门负责制,由各职能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履行执法监管职责,加大执法监督检查力度,坚决打击影响饮用水水源的违法违规行为。
  2.确因工作需要启动联合执法工作机制的,由属地镇政府书面报市级有关主管部门提请启动联合执法工作机制,报请启动联合执法行动时应一并提供联合执法行动初步方案。市级有关主管部门应根据申请,按照“有力、有助于解决问题”的原则,及时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落实责任,确定联合执法行动方案。各相关单位应根据联合执法行动方案的安排和要求,积极配合落实联合执法行动各项措施;市级有关主管部门因工作需要启动联合执法工作机制的,由牵头单位组织实施。

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职责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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