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慈溪市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1日
慈溪市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和管理,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及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饮用水水源,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梅湖、上林湖、邵岙、里杜湖、外杜湖、窖湖、长溪、灵湖、凤浦湖等九个饮用水水源水库。
第四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和管理实行市政府统一领导,市级有关部门及属地镇、村根据各自职责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相关工作。
第五条 属地镇政府为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第六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坚持“安全第一、属地管理,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水源污染治理实行“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
第七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公共财政对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投入和产业结构调整力度,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部门联动和重大事项会商机制,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地安全状况调查评价,定期检查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八条 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逐步加大对饮用水水源地的经济补偿力度,促进饮用水水源地和其他地区的协调发展。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水源的义务,对污染饮用水水源,破坏饮用水水源保护、利用设施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
第十条 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饮用水水源保护法律法规知识和科学知识,提高公众参与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意识和能力。报刊、广播、电视、新闻网站等媒体应当积极进行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公益宣传。
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地的划分与防护
第十一条 饮用水水源地,由市水利局结合水域特点和饮用水水源地所处的地理位置、水文地质条件、供水的数量、开采方式,会同相关部门进行科学论证,提出意见,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二条 对饮用水水源应当按照不同水域特点和确保饮用水安全的要求,划定一定面积的水域、陆域作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笫十三条 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的范围为:
1.梅湖水库
一级保护区水域:梅湖水库水面及入库干流入库点上溯至规划胜陆公路(横河至陆埠段)的水域;一级保护区陆域:从梅湖水库坝址到规划胜陆公路(横河至陆埠段)范围内入库河流汇水区域内的陆域(11.55平方公里)。
二级保护区水域:除一级水域保护区外的整个梅湖水库集雨区内的水域;二级保护区陆域:除一级陆域保护区外的整个梅湖水库集雨区内的陆域(10.76平方公里)。
2.上林湖水库
一级保护区起始断面东经121°20''31″、北纬30°06''11″,终止断面上林湖水库大坝东经121°19''52″、北纬30°08''56″。
3.邵岙水库
一级保护区起始断面东经121°20''18″、北纬30°05''17″,终止断面邵岙水库大坝东经121°18''34″、北纬30°06''21″。
4.里杜湖水库
一级保护区起始断面东经121°20''04″、北纬30°04''42″,终止断面里杜湖水库大坝东经121°23''20″、北纬30°06''26″。
5.外杜湖水库
一级保护区总面积7.16平方公里。范围:大坝—马鞍岗—大黄山—东栲栳山—大坝的范围内。
二级保护区范围:中门闸—方边桥—宓家桥的下游河道及河道两侧300米范围内。
6.长溪水库
一级保护区总面积5.12平方公里。范围:大坝—小娘山—百亩山—水流山—长溪岭—塔岭—王石岗—王龙山—大坝的范围内。
7.灵湖水库
一级保护区总面积2.52平方公里。范围:大坝—潘岙山—狮子山—馒头山—大坝的陆域范围内。
二级保护区范围:东坝头—东蔡村的下游河道及河道两侧300米范围内。上宅引水集雨区2.05平方公里、桃湾引水集雨区1.14平方公里、潘岙引水集雨区1.06平方公里。
8.窖湖水库
一级保护区总面积6.52平方公里。范围:大坝—达蓬山—南达蓬山—老鹰山—付家山沿—大坝的陆域范围内。
二级保护区范围:西坝头—施公山村的河道两边300米范围内。
9.凤浦湖水库
一级保护区总面积6.20平方公里。范围:大坝—佛肚脐—大山—朝南山—达蓬山—大坝的陆域范围内。
二级保护区范围:东坝头—东门外村的下游河道及河道两侧300米范围内。
笫十四条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1.设置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
2.运输剧毒物品、危险废物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3.设置排污口;
4.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5.贮存、堆放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6.危险货物水上过驳作业;
7.冲洗船舶甲板,向水体排放船舶洗舱水、压载水等船舶污染物。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和使用化肥、农药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已建成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市人民政府依法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关闭。
第十五条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的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1.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2.投饵式养殖、旅游、游泳、垂钓;
3.使用化肥和高毒、高残留农药;
4.停泊与保护水源无关的船舶;
5.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已经建成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市人民政府依法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关闭。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土地、建(构)筑物用于与保护饮用水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第十七条 强化饮用水水源地执法监管,建立饮用水水源地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开展饮用水水源地联合执法工作。
1.对于饮用水水源地的违法违规行为,实行职能部门负责制,由各职能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履行执法监管职责,加大执法监督检查力度,坚决打击影响饮用水水源的违法违规行为。
2.确因工作需要启动联合执法工作机制的,由属地镇政府书面报市级有关主管部门提请启动联合执法工作机制,报请启动联合执法行动时应一并提供联合执法行动初步方案。市级有关主管部门应根据申请,按照“有力、有助于解决问题”的原则,及时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落实责任,确定联合执法行动方案。各相关单位应根据联合执法行动方案的安排和要求,积极配合落实联合执法行动各项措施;市级有关主管部门因工作需要启动联合执法工作机制的,由牵头单位组织实施。
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职责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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