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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迅速开展灾后自救全力恢复生产的补充意见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迅速开展灾后自救全力恢复生产的补充意见》(甬政办发〔2013〕227号)精神,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受灾企业灾后自救和恢复生产,确保全市经济社会稳定发展大局,经研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加快产业转型升级。对受灾严重的工业企业(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列入今年市技术改造和新兴产业专项奖励项目的,其设备技术投资额的补助比例在原有基础上再提高1个百分点,最高限额不变;依据设备技术投资额按补助比例先给予50%的资金预拨,待项目竣工后,根据实际投资额再补差额。
  二、加快落后产能淘汰和更新。从今年市工业转型升级专项扶持资金中调剂500万元资金,专项用于受灾工业企业在淘汰和更新机电设备时的补助,最高不超过淘汰和更新设备购置总额的10%。由企业自主申报,经各地经发办(局)初审后,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经信局审核。
  三、加大对受灾严重工业企业(含小微企业)的补助力度。对各镇(街道)确有严重受灾企业(含小微企业)的,由各地视情自行落实经费给予补助。
  四、加大社保政策扶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受灾企业,报经相关部门批准,对应由企业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五项社会保险费实施临时性减征2个月。
  五、对于确因灾情影响无法提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所需规范文件的,可采取由申请人承诺限期补交,先予办理登记,事后加强监管;工业企业、个体工商户在设立登记或者变更登记中,虽暂不能提交住所和经营场所证明文件,但确有住所和经营场所的,可以先发照,并限期补交证明文件。
  六、对于因灾情影响实收资本不能按期到位的公司,工商部门可允许其股东适当延长认缴出资期限;对于因灾情影响不能在法定有效期内提出设立登记申请的,可允许适当延长有效期限。
  七、受灾企业、个体工商户因灾暂不能在登记的经营场所从事经营的,允许由当地政府统一安排或自寻临时经营场所经营,不办理经营场所变更登记。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0月21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办、政协办,市人武部,市法院、检察院,
    各人民团体、民主党派。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0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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