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迅速开展灾后自救全力恢复生产的补充意见》(甬政办发〔2013〕227号)精神,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受灾企业灾后自救和恢复生产,确保全市经济社会稳定发展大局,经研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加快产业转型升级。对受灾严重的工业企业(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列入今年市技术改造和新兴产业专项奖励项目的,其设备技术投资额的补助比例在原有基础上再提高1个百分点,最高限额不变;依据设备技术投资额按补助比例先给予50%的资金预拨,待项目竣工后,根据实际投资额再补差额。
二、加快落后产能淘汰和更新。从今年市工业转型升级专项扶持资金中调剂500万元资金,专项用于受灾工业企业在淘汰和更新机电设备时的补助,最高不超过淘汰和更新设备购置总额的10%。由企业自主申报,经各地经发办(局)初审后,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经信局审核。
三、加大对受灾严重工业企业(含小微企业)的补助力度。对各镇(街道)确有严重受灾企业(含小微企业)的,由各地视情自行落实经费给予补助。
四、加大社保政策扶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受灾企业,报经相关部门批准,对应由企业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五项社会保险费实施临时性减征2个月。
五、对于确因灾情影响无法提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所需规范文件的,可采取由申请人承诺限期补交,先予办理登记,事后加强监管;工业企业、个体工商户在设立登记或者变更登记中,虽暂不能提交住所和经营场所证明文件,但确有住所和经营场所的,可以先发照,并限期补交证明文件。
六、对于因灾情影响实收资本不能按期到位的公司,工商部门可允许其股东适当延长认缴出资期限;对于因灾情影响不能在法定有效期内提出设立登记申请的,可允许适当延长有效期限。
七、受灾企业、个体工商户因灾暂不能在登记的经营场所从事经营的,允许由当地政府统一安排或自寻临时经营场所经营,不办理经营场所变更登记。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0月21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办、政协办,市人武部,市法院、检察院,
各人民团体、民主党派。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0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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