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慈溪市城乡规划编制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2月25日
慈溪市城乡规划编制招标投标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城乡规划编制水平,规范城乡规划编制招标投标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据《城乡规划法》组织实施的城乡规划编制项目的招标投标(以下简称“招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城乡规划编制包括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城市设计、村庄规划等各类城乡规划编制。
第三条 市公共资源交管办负责本市城乡规划编制项目招投标综合监管工作。
第四条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及以上的城乡规划编制项目,必须进入市镇两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接受市镇两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的监督,镇级平台交易额度参照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等服务类额度。
第五条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自行招投标或按其他规定方式确定规划编制单位。
第六条 本办法第四条所列项目,一般应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下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其他情形。
采用邀请招标的,由招标单位按规定方式选择三个或者三个以上具有相应资质等级或者行业范围的规划编制单位发出招标邀请。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已编制完成的规划编制项目,需委托原规划编制单位作重大修改或深化设计;
(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建筑艺术造型等有特殊要求的城乡规划编制项目;
(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招标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超过30万元不招标或超过50万元邀请招标的项目,应当经市公共资源交管办初审后报市政府审批,经批准不再招标的项目,其合同报市公共资源交管办备案。
第九条 市级有关部门应逐步建立相应的规划编制单位储备库,不招标或邀请招标的单位一般从储备库中选择。
第二章 招标、投标
第十条 招标人可以自行招标,也可以委托中介服务机构代理招标。
第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在发出招标公告5个工作日前将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及招标文件报市公共资源交管办备案。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内容的,市公共资源交管办应当及时告知招标人,由招标人自行改正后重新备案。招标文件备案后方可进入下一招标程序。
第十二条 采用公开招标的规划编制项目,招标人应按规定在指定的报刊、网络等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第十三条 招投标按照下列程序:
(一)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
(二)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招标邀请书;
(三)招标人可组织踏勘现场,进行招标文件答疑;
(四)招标人接受投标文件;
(五)在监管机构监督下,招标人组织开标;
(六)在监管机构监督下,由评标委员会按照统一制定的评标办法和标准,组织评标;
(七)公示中标候选人;
(八)发放中标通知书。
第十四条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基本情况;
(二)项目实施依据、指导思想、规划设计主要内容和要求;
(三)文本、图纸、电子文件、模型等的数量、深度、规格等成果要求;
(四)招投标期限、程序,投标、开标、评标日期,无效标的界定,投标保证金,投标成果使用权等内容;
(五)中标价格或者未中标给予补偿的,应当载明;
(六)其他应载明的事项。
第十五条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第十六条 发出招标文件至投标截止的期限,一般不少于20日。
第十七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可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第十八条 投标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或者设计能力,符合《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或相关专业规划管理规定。境外设计机构投标的,应当具备相应的设计能力和相关的工作业绩,上级对境外设计机构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两个以上投标单位可以以联合体形式共同投标,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必须明确牵头人单位以及各方的工作和义务。
第二十条 投标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招标人。如需更正已发出文件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日期前用正式函件提出。
第二十一条 到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仍少于3个的,报经市公共资源交管办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第三章 评标、定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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