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财政局、市安全监管局、市人民银行制定的《慈溪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五月十三日
慈溪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
市财政局 市安全监管局 市人民银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意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保证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宁波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甬政办发〔2007〕27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以下简称“风险抵押金”),是指企业以其法人或合伙人名义将本企业资金专用账户存储,用于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的专项资金。风险抵押金的本金和利息归企业所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行业或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以下统称“企业”),不包括未设置仓储的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和纯票据性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
第四条 本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市安全监管局及市财政局为风险抵押金的管理部门(以下简称“风险抵押金监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行使相关监督管理职能。
第二章 风险抵押金的存储
第五条 企业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按时足额存储风险抵押金,不得因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停产整顿等情况延迟、少缴或不缴,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职工摊派风险抵押金。
第六条 市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储存监督和存后备案工作,人民银行慈溪市支行负责对各代理银行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风险抵押金根据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期间的规模大小和行业特点,综合考虑产量、从业人数、销售收入等因素确定存储标准(详见附件1),市行业主管部门先负责核准,再会同市安全监管局及市财政局共同负责核定,出具《慈溪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核定通知书》(附件2)(以下简称“《核定通知书》”)并下达企业,其中: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由市安全监管局负责核准;
交通运输、交通设施施工企业由市交通局负责核准;
建筑、市政工程施工企业由市建设局负责核准;
民用爆破器材经营企业由市贸易粮食局负责核准。
企业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同在本市范围内的,实际经营地所在风险抵押金监管部门应当向注册地所在风险抵押金监管部门要求提供企业相关信息,注册地所在风险抵押金监管部门应当及时提供企业相关信息。
第八条 风险抵押金按以下规定存储:
(一)开设账户。由企业提出开户申请,填写《慈溪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专户开户申请书》(附件3),经风险抵押金监管部门批准后,并随带开户相关资料,到本市已签订承诺书(附件4)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开设风险抵押金专用账户。账户开立时,代理银行应与企业签订账户及资金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该账户不得办理通存通兑业务,不得购买支付密码器和支票。
(二)存储资金。企业自收到《核定通知书》后30日内,将风险抵押金一次性存入风险抵押金专用账户。
(三)办理备案手续。风险抵押金存入后,企业应当持风险抵押金银行存款凭证,一周内报本市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各代理银行在风险抵押金专户开户、变更和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存、取后一周内,应当将设立的账户资料、存储情况报送人民银行慈溪市支行备案,由人民银行慈溪市支行传送风险抵押金监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企业如需变更风险抵押金专户开户资料信息(不含名称变更)的,应向风险抵押金监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经批准后,持《慈溪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专户变更通知书》(附件5)连同相关证明文件提交开户银行,由开户银行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章 风险抵押金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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