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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慈溪市水利工程标准化长效运行管护办法(试行)的通知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慈溪市水利工程标准化长效运行管护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23日


慈溪市水利工程标准化长效运行管护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管理,规范水利工程标准化长效运行管护工作,保障安全运行并长期发挥效益,根据《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的意见》(浙政办发〔2016〕4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甬政办发〔2015〕80号)等规定精神,结合我市水利工程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已通过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创建验收且按标准化要求进行管理的水库、山塘、水闸、泵站、海塘、水文测站、灌区等工程。

  第三条 水利工程标准化长效运行管护是指管理单位(业主)对其所属的水利工程设施按照标准化要求进行长效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主要包括日常巡查,安全检查、检测,操作运行,维修养护,信息化管理,全面整治等;以及为了开展这些工作而配备管理(巡查)人员,落实管理责任,筹集资金,建立考核制度等工作。

第二章 水利工程标准化长效运行管护职责

  第四条 水利工程标准化长效运行管护责任应遵循政府监督、所有权人负责的原则,实行市、镇(街道)、村(村集体经济组织)分级管理。

  第五条 市水利局为水利工程行业主管单位,负责指导镇(街道)和村(村集体经济组织)落实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利工程标准化长效运行管护工作;负责长效管护办法的修订、完善;制定考核办法,组织开展年度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审定补助对象和补助额度;做好预算编制、执行、绩效评价和监督工作。

  负责做好市属水利工程设施的标准化长效运行管护工作。

  第六条 财政部门主要职责:负责市属水利工程标准化长效运行管护资金和镇(街道)、村(村集体经济组织)水利工程标准化长效运行管护补助资金筹集、兑现和拨付,做好财政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职责:督促各村(村集体经济组织)落实长效管护责任,落实管理人员,建立长效管护机制;整理汇总村(村集体经济组织)级长效管护台账资料,做好年度考核工作,并根据考核结论,分配管护资金。

  负责镇(街道)直接管理的小(二)型水库等水利工程标准化长效运行管护工作。

  第八条 各村(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职责:各村(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山塘等集体经济组织所属的水利工程所有权人,是标准化长效管护责任主体;负责做好设施长效管护工作,落实管理(巡查)人员,筹集经费,设施维护,建立档案资料。

第三章 水利工程标准化长效运行管护标准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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