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党委、人民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市级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培育新型农业人才队伍,更好地发挥大学生在农业生产领域的积极作用,促进现代农业发展,根据我市实际,现就完善大学生农业就业创业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扶持对象
(一)在农业生产领域自主创业的大学生(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及以上学历,年龄在35周岁以内,下同)。
(二)引进大学生的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粮食生产功能区粮食生产服务组织、宁波市级农业产业基地服务组织和经工商注册登记的规模农场、民营研究所以及纳入农业检测资源战略联盟体系的成员单位(以下简称“农业经营主体”)。
二、扶持条件
(一)在农业生产领域自主创业的大学生,具备下述之一条件:
1.专职从事农业生产或农产品营销工作,牵头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并被认定为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
2.本市专职从事农业生产且达到一定规模(详见附件1)、承包土地期限5年以上并签订规范的土地承包(其他承包)合同。
(二)引进大学生的农业经营主体
引进大学生的农业经营主体(规模标准详见附件2),双方按要求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年报酬不少于3万元,并办理养老、医疗、失业等相应社会保险参保手续。
三、扶持标准
(一)在农业领域创业的大学生,市财政给予每人每年2万元补助,同时由市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担保公司根据规模大小、经营现状、还款能力等提供30万元以内的生产性创业贷款担保。
(二)农业经营主体引进大学生,市财政给予每人每年2万元补助,补助名额按规模大小为1-2名,其中第1名须为涉农相关专业,第2名不作专业要求。
(三)引进的大学生具有农业中、高级技术职称或该大学生在本市农业经营主体工作满3年以上的,再奖励1万元。
经济补助按月享受;政策兑现一年一次,第二年重新申报。
对列入宁波市扶持的对象,仍可享受宁波市政府相关政策,市定政策作为配套补助。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把鼓励和支持大学生农业就业创业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司其职、全社会大力支持的工作格局。农业部门要牵头做好指导和协调,财政、人力社保、工商、金融、科技、住建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制定和落实相关政策。
(二)优化服务措施,改善综合环境。农业部门要建立健全知识更新培训制度,使农业就业创业的大学毕业生与在岗农技人员享受同等培训待遇。农业、人力社保、教育等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农业就业创业信息服务平台,加强农业经营主体与涉农高校的对接。人力社保部门要免费为农业就业创业的大学毕业生提供人事档案保管,并按规定代理集体户口挂靠等服务。各镇(街道)要合理安排好农业就业创业的大学毕业生党、团组织关系的落实单位,切实帮助解决生活上遇到的实际困难。新闻媒体要广泛宣传农业就业创业的扶持政策和先进典型,营造良好氛围。
(三)完善激励机制,增强工作动力。农业、科技、人力社保等部门要使农业就业创业的大学毕业生在项目申报、成果审定、职称评审等方面享受与我市在岗农技人员同等待遇。人力社保部门要调研制定人才优惠政策,探索面向农业就业创业大学生的单招单考事业编制农技人员机制。各镇(街道)、市级有关部门要在政治上关心农业就业创业的大学毕业生,积极创造条件,将表现优秀、业绩突出的农业就业创业大学毕业生推选为各级各类代表人选,提高其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
(四)强化监督管理,保障政策落实。农业部门要不断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充实台帐资料,把农业就业创业大学毕业生的日常表现及考核情况等及时存入个人档案,作为其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重要依据;要不断完善考核办法,对表现突出的农业经营主体、就业创业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及奖励。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时间三年。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毕业生在农业生产领域就业创业实施办法(试行)》(慈党办〔2010〕71号)停止执行。
附件:1.享受农业生产领域创业扶持的规模标准
2.享受农业生产领域就业补助的规模标准
中共慈溪市委办公室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26日
中共慈溪市委办公室 2013年9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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