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慈溪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26日
慈溪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进一步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提高公共服务供给水平和效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4〕72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以下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的公共服务供给方式。
第三条 政府购买服务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积极稳妥,有序实施。从我市实际出发,准确把握社会公共服务需求,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
(二)科学安排,注重实效。坚持精打细算,实施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三)公开择优,以事定费。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费随事转,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力量,确保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平等参与竞争。
(四)改革创新,完善机制。坚持与事业单位改革相衔接,推进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放开市场准入。及时总结经验,积极推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健康发展,加快形成公共服务提供新机制。
第二章 购买、承接主体与内容
第四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是全市各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以及其他公益类事业单位。
第五条 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机构等社会力量。承接主体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的能力,具有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社会和商业信誉,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承接主体的具体条件应根据购买服务项目的性质和质量要求确定。
在事业单位改制未到位前,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的事业单位可以作为承接主体,与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公开、公平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的竞争。
第六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为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包括政府履职中所需的辅助性服务),突出公共性、公益性和辅助性。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以及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项目,政府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
第七条 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政府转变职能要求、政府中心工作及财力水平等因素,在准确把握公众需求的基础上,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公共资源交管办研究制订并及时动态调整全市政府购买服务的目录。
第三章 购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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