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慈溪市民间资本投资管理服务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9月24日
慈溪市民间资本投资管理服务公司
试点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民间投融资的正确引导和有效服务,防范可能出现的金融风险,切实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探索民间资本阳光化的有效途径,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民间融资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浙政办发〔2011〕133号)精神和《慈溪市“十二五”金融工作规划》、《慈溪市创建浙江省金融创新示范市试点工作规划》的工作要求,现就引导开展民间资本投资管理服务公司试点提出如下管理办法。
第二条 民间资本投资管理服务公司是经慈溪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批准设立在慈溪市范围内开展资本投资咨询、资本管理、项目投资等服务的股份有限公司。民间资本投资管理服务公司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开展民间资本投资管理服务公司试点应遵循下列原则:投资自愿,共享收益,共担风险;依法合规经营,接受监督管理;以服务地方经济为宗旨。
第三条 民间资本投资管理服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民间资本投资管理服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 市政府负责全市民间投资资本管理服务公司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规范和推进工作,负责民间资本投资管理服务公司试点的具体实施工作,确定试点对象,审定民间资本投资管理服务公司组建方案,承担民间资本投资管理服务公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
第五条 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市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工商分局、法院、公安局、人民银行、宁波银监局慈溪办事处建立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其主要职责为:共同制订试点工作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对试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上报市政府核准;做好监督管理与风险处置工作。市金融办作为民间资本投资管理服务公司的业务主管部门,承担日常监管职能;市工商分局做好企业登记事项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机构的设立
第六条 民间资本投资管理服务公司限在慈溪市范围内,以发起方式设立,其名称由所在地行政区划、字号、行业和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如:慈溪市XX(字号)民间资本管理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设立民间资本投资管理服务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民间资本投资管理服务公司的股东有9名以上的发起人,推荐1名具有一定组织能力,在当地有一定声望的法人发起人作为主发起人,组建民间资本投资管理服务公司筹建工作小组,由筹建工作小组负责各项筹备工作;
(三)民间资本投资管理服务公司组织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其注册资金不得低于500万元。试点期间,注册资金上限不超过1亿元;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六)有必要的内部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七)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第八条 民间资本投资管理服务公司可经营的业务为:资本投资咨询、资本管理、项目投资等服务。
第九条 民间资本投资管理服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拟任人除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董事长、监事长、总经理等主要管理层应具有从事相关经济工作5年以上,或者从事金融方面工作2年以上经历,具备高中以上(含中专)学历。董事长还应该是具备一定经济实力、有信用、讲诚信、有一定金融知识、有社会责任感的人士。
经过法定程序产生的董事长、监事长、总经理人选须报市金融办核准通过。
第十条 设立民间资本投资管理服务公司应当向市政府提出申请。申请人列入试点对象后,在市政府相关部门指导下,拟订民间资本投资管理服务公司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设立申请书。由筹建工作小组向市政府提交关于设立民间资本投资管理服务公司的申请书,内容包括拟设立机构性质、组织形式、名称、业务范围、拟注册的资本金额和住所、发起人基本情况及出资比例、是否符合设立条件。
(二)发起人承诺书。承诺不参与非法集资、不参与民间高利借贷等。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当地经济基本情况、组建民间资本投资管理服务公司的可行性和必要性、未来业务发展规划、风险控制能力等。
(四)筹建工作方案。内容包括:组织架构、注册资本、股本结构、股权设置、股金认购、从业人员配置、机构选址、管理制度制定和成立时间等。
(五)民间资本投资管理服务公司章程(草案)。内容包括:总则,业务范围,股权管理,组织机构,业务管理,财务管理,合并、分离、解散和清算以及附则等。
(六)拟任职董事长、监事长、总经理介绍。内容包括:姓名、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现工作单位及职务,在民间资本投资管理服务公司拟任职务;相关资格证明材料包括任职资格申请表,居民身份证、专业技术职称和国家认可的学历证明材料复印件。
(七)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等相关材料。
(八)主要管理制度。内容包括:与章程相配套、以防范风险为核心的规章制度。
(九)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十)各发起人针对准入条件提交的其他相应材料(详见第十四条)。
第十一条 民间资本投资管理服务公司试点申报方案由市金融办审核后报联席会议复审;筹建工作小组待市政府核准批复后到工商部门办理相关注册登记事项。
第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民间资本投资管理服务公司凭市政府同意设立民间资本投资管理服务公司审核文件,依法向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在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应向上级金融办备案。
第三章 股东资格和股权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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