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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创业投资发展的若干意见

朗读

  为引导创业投资机构向我市中小企业的投资,促进企业创新发展,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快我市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进一步打造地方金融高地,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令〔2005〕第39号)、《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09〕57号)和《关于加快地方金融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慈政发〔2009〕64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加快我市创业投资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创业投资发展的指导思想

  创业投资是指向具有高成长性的未上市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转让股权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行为。创业投资以支持创业、创新、创造为目的,加快发展创业投资,对促进我市经济结构优化升级,推动创新型城市建设具有积极的作用。

  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鼓励和促进社会各类资本特别是民间资本和境内外资本进入我市创投领域,集聚优质创业资本、项目、技术和人才,壮大创投资本规模,完善创投市场体系,规范创投行为,促进广大具有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发展潜力的中小企业快速成长。

  二、建立科学高效的创业投资发展机制

  (一)发展创投企业。鼓励国内外企业、社会团体及自然人等投资者以独资、合资或其他形式在我市设立创投企业。积极支持我市民营企业、投资公司、担保公司等具备一定资本实力的企业通过新设企业、变更登记、增资注册等形式设立创投企业。同时,采用吸引外地高素质创投企业与发展本土化创投企业相结合的方式,逐步建立具有一定规模、较强投融资能力的创投企业。

  (二)规范机构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可以采取公司制、有限合伙制等组织形式设立。在我市设立规范化的创业投资企业(基金),若其实收资本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或者首期实收资本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且公司全体投资者承诺在注册后的5年内补足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的,即可享受有关扶持政策。境内资金申请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依法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外商投资创业投资机构的设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注册登记。

  (三)防范和控制风险。积极鼓励创投企业开展创投业务,规范和控制其他投资行为,降低投资风险。创投企业可以以全额资产向多个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但对单个企业的投资一般不超过创投企业总资产的20%。创投企业不得从事担保业务和房地产业务(购买自用房地产除外),创投企业暂时未投项目的闲置资金可通过存放银行、购买国债或其他固定收益类证券获取收益。

  三、加大对创业投资的扶持力度

  (一)落实税收扶持政策。在我市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基金),可按规定享受税收扶持政策:除按国家、省和宁波市规定享受政策外,创业投资企业其每年实缴企业所得税的市地方贡献部分,自获利年度起前3年由市财政给予全额奖励,后3年按50%给予奖励。同时,对创业投资企业副总经理级以上高管人员其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中地方留成部分的80%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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