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慈溪市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二月十九日
慈溪市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为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增强广大企业应对挑战的信心和能力,营造企业稳定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推动全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对企业的支持,根据市政府《关于扩大投资改善民生支持企业促进发展的实施意见》(慈政发〔2008〕89号)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基金”)由市财政预算安排3000万元,专项用于金融机构对企业扶持的风险补偿。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在慈溪市范围内依法设立,符合产业发展导向和统计要求等条件的企业,重点是行业龙头企业、有发展前景的中小企业和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帮扶解困企业。企业名录由市经济发展局、贸易粮食局报市政府确定。
第三条 贷款风险补偿对象:市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金融机构”)。
第四条 贷款风险补偿范围:自发文之日起各金融机构对列入第二条确定的企业新发生的贷款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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