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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贯彻实施意见的通知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贯彻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08〕187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工商局、人民银行、银监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甬金办〔2008〕4号)精神及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市首家试点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慈溪市内依法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内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为2亿元人民币,公司股东应由9至20名组成。
  二、我市首家试点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的主发起人应为管理规范、信用优良、实力雄厚的在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含开发区,下同)依法登记注册的内资民营骨干企业,并具有“市级和谐企业”称号,其法定代表人应为有能力、有信用、有社会责任感,并具有一定金融业务管理知识,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在本市有常住户籍的人员。企业上年末净资产不低于80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0%,近三年连续盈利且利润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近三年累计在本市纳税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对已投资入股我市村镇银行的企业以及房地产、典当、担保、财务咨询投资类企业暂不予考虑。
  三、我市首家试点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的一般股东应是在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内资民营企业或中外合资中的内资控股企业,其法定代表人应有本市常住户籍,上年末企业净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5%,净资产不少于投资入股额,近两年连续盈利且利润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对已投资入股我市村镇银行的企业以及典当、担保、财务咨询投资类企业暂不予考虑。
  四、我市首家试点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的主发起企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公开报名征集,择优选择。具体办法由市政府金融办制定后对外发布并组织实施。小额贷款公司的其他一般股东在政府部门指导下以主发起企业为主协商确定。
  五、小额贷款公司是新生事物,开展试点工作是新事也是好事,更是难事。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以改革创新的精神,按照有序、规范和风险可控的要求扎实推进。为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市政府成立以市长为组长,分管副市长为副组长,市金融办、工商分局、银监办、人民银行、地税局、国税局、审计局、公安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综合指导协调试点工作。市金融办作为小额贷款公司的市级主管部门,要切实发挥牵头协调作用,做好准入把关工作。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职能由市工商分局承担。其他各有关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加强正确的舆论和政策宣传,加强和完善小额贷款公司的持续监控和风险预警,严密防范和依法查处小额贷款公司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贷等金融违法活动。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贯彻实施意见
甬政办发〔2008〕1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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