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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慈溪市委 慈溪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浙商创业创新促进慈溪发展的实施意见

朗读

  为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浙商创业创新促进浙江发展的若干意见》(浙委〔2011〕119号)和《中共宁波市委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浙商创业创新促进宁波发展的实施意见》(甬党〔2012〕8号)精神,进一步推动浙商创业创新,引导在外浙商回归投资创业,促进慈溪经济转型发展,特制订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省委“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和宁波市委“六个加快”战略部署,以“三思三创”活动为引领,紧紧围绕市第十三次党代会提出的“打造品质之城、共建幸福家园”的奋斗目标,大力招引优质实业项目,着力强化区域合作,深度拓展产品市场空间,切实优化创业创新环境,努力开创“实力慈溪”建设新局面。
  二、工作措施
  (一)加强浙商回归引进工作。一是大力实施“乡情招商”,通过定期组织团拜会、座谈会,上门拜访等方式,密切与在外浙商的联系,深入宣传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鼓励在外浙商回归故土、建设家乡;二是建立浙商创业创新咨询信息平台和重大项目招商平台,为海内外的浙商提供慈溪投资导向、优惠政策、投资项目等信息;三是加强与异地商会的沟通互动,充分调动异地商会积极性,着力将其打造成我市招引在外浙商的桥头堡;四是发挥浙商人脉优势,着力引进世界500强、央企、国内500强、行业龙头企业来慈投资项目,设立区域总部和研发、设计、财务、结算中心等功能性总部,建立物流、采购基地,参与社会事业基础设施建设;五是支持浙商优化国内外分公司、分厂及研发、销售等机构的组织经营关系,打造立足慈溪发展的总部企业。对浙商回归发展总部经济,自总部或功能性机构设立年度起,支持申报和享受宁波市级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扶持政策。
  (二)大力推动企业技术创新。一是支持浙商参与实施国家、省、宁波市级重大专项与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对列入宁波市级及以上并有经费支持的科技计划项目,根据项目进展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助,对没有经费支持的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每项给予5万元补助,对列入市级科技攻关及成果转化项目,给予最高50万元的资助,对通过验收(鉴定)的宁波市新产品试制计划项目(含经信系统),每项给予2万元的补助;二是支持浙商独立或联合成立企业研发中心、企业工程(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各类创新载体,对被认定为市级以上各类创新载体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5万至100万的经费支持;三是支持浙商企业申报宁波市科技型企业,自认定当年起,按其实现的销售(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的地方财力新增部分,市财政给予50%的补助。
  (三)推进企业创新队伍建设。一是对列入宁波市科技创新团队的,依据《宁波市科技创新团队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甬科计〔2011〕53号)有关规定,给予100万元至1000万元的经费支持;二是对入选市级各类企业重点创新团队的浙商企业给予连续3年、每年20-50万元专项经费资助,对入选省、宁波市企业技术创新团队,由宁波市财政连续三年给予每年20 万元的经费资助;三是支持浙商企业设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创新载体,浙商企业经批准设立市级院士工作站的,给予补助经费20万元,对升级为宁波市级、省级(包括国家级学会协会)、国家级院士工作站的,每提升一级分别给予20万元、20万元和30万元的经费资助,对浙商企业经批准设立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或省级博士后工作试点单位,并有博士后在站开展科研活动的,每年给予设站单位科研资助经费20万元,建站企业每招收1名博士后研究人员,在两年进站研究期内给予16万元经费资助,其中8万元用于进站博士后的生活补贴。
  (四)强化财政政策支持引导。一是鼓励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提高制造装备水平,对符合我市产业导向的技术改造项目,按设备(技术)投资200(含)—1000万元、1000(含)—2000万元、2000(含)万元以上,分别给予不超过3%、4%、5%的分档累进奖励;二是大力支持浙商发展新兴产业,对首次在本市新办的重大新兴产业项目,经认定,从投产销售之月起,实缴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地方财政贡献给予前三年全额奖励后三年减半奖励,对列入我市新兴产业专项扶持计划的项目,按设备(技术)投资100(含)—1000万元、1000(含)—2000万元、2000(含)万元以上,分别给予不超过5%、6%、7%的分档累进奖励;三是以建立长期稳定的开拓国际国内市场开发能力为重点,积极支持浙商举办或参加境内外重要的国际展会,支持浙商开展品牌专卖、连锁网络建设,巩固并扩大营销网络体系,开展自有品牌创建和宣传推广;四是鼓励物流企业做强做大,对国标A级以上的物流企业物流业务收入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授予市级重点物流企业称号,并对其当年物流业务对地方财政贡献比上年增长超过10%以上部分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浙商回归项目列入当年度财政扶持政策的,予以优先支持。
  (五)全面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一是对浙商从事符合条件的公共基础设施、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给予“三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浙商新办的软件生产企业及动漫企业经认定后,给予“两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二是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符合条件的浙商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三是对经认定的浙商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四是对浙商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五是对新引进的市外企业集团总部,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给予三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优惠;六是对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积极推荐纳入试点物流企业名单,实行营业税差额征税;七是对浙商企业发生的高层次与高技能人才培训、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八是对国家A级浙商物流企业、工业创意产业及基地、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困难文化企业,如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酌情减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九是对经认定属于省级产业集聚区内鼓励发展的浙商企业,自新认定之年起,一至三年内给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50%的减免;十是对浙商制造业企业二三产分离后的服务业企业如纳税有困难的,其应缴纳的水利专项资金和自用的生产经营用房应缴纳的房产税,设立初期的三年内给予减征。
  (六)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一是实施“上林英才”计划,对符合《慈溪市“上林英才”计划实施细则》的新兴产业领军人才提供50万元至200万元的一次性创业创新资助,每月4000元至5000元的创业津贴补助,不少于200平方米的创业场所,以及免费提供(优先申购)住房等扶持措施;二是实施中青年企业家和“家业长青”培训计划,定期选送中青年企业家到国内外高校或商务基地研修学习,以“创二代”企业家为主要对象,开展“家业长青”企业传承专题培训,培养新生代企业家;三是对经资格认定的回归浙商,可根据其学历、资历,直接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其中对回归浙商规模以上(年产值在5000 万元以上)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可根据其学历、资历,不受任职资格限制,直接推荐申报高级经济师资格,对浙商企业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高技能人才,符合相关条件的,可直接推荐申报高级职称或高等级职业资格(技师以上);四是鼓励和支持在甬浙商和浙商企业的高层次人才参加宁波市杰出人才、市有突出贡献专家、市优秀海外留学人才、市优秀高技能人才等各类表彰评选活动。
  (七)着力完善金融支持机制。一是鼓励浙商企业在符合相关规定、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投资参股各类金融机构,鼓励浙商企业参与地方金融改革,参与发起设立或参股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等新型金融组织,支持符合条件的浙商企业发展各类股权投资、融资性担保、典当以及各类金融中介服务机构;二是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着力加强对浙商企业的服务和产品创新,采用供应链融资、物流融资、租赁融资、项目融资、并购融资等多种融资方式,优先满足浙商企业投资海洋经济、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等领域的资金,引导政策性创投基金和各类风投基金,投资浙商创业创新项目;三是支持浙商企业利用企业债、公司债等债务融资工具,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引导浙商企业以区域或行业为纽带,发行集合债券、集合票据或参与企业集合信托计划,实现“抱团”融资;四是积极支持符合产业政策,具有发展潜力的浙商企业,作为企业上市的重点培育对象,创造良好环境,鼓励其做强做大,到创业板、中小板及境内外资本市场发行股票,扩大直接融资规模;五是鼓励有条件的浙商上市企业充分利用多种方式从资本市场筹资,发行可转换债、可分离债和公司债等,改善负债结构,提高融资效率;六是鼓励浙商企业与业务相关的行业内上市龙头企业实行战略合作,条件具备的可实施实质性资产重组,促进企业共同成长。
  (八)切实提升用地保障力度。一是对浙商回归重大项目进入园区、产业基地,在用地指标上给予优先保障,未落实具体建设项目的存量建设用地和转而未供地块,优先用于保障浙商回归重大项目;二是对浙商投资非营利性教育、体育、公共文化、医疗卫生、社会福利等设施用地,以及浙商企业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联合建设重点实验室、研发机构等公益性科研机构用地,其土地用途符合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规定的,可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三是对浙商企业兴办配套工业研发、产品研试和生产的产业研发中心,其用地以科研用地用途按招拍挂方式供应;四是对浙商企业通过技术改造,在不改变土地用途且符合城镇规划的前提下,扩大生产性用房的或对厂房加层改造、利用地下空间等途径提高工业用地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五是根据城市化发展需要,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变、土地登记用途不变、建筑物不变的前提下,经批准,浙商企业可利用城(镇)内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存量房产和土地资源临时改变用途兴办现代物流、金融、科技、信息、文化、商务等现代服务业,临时改变土地用途的土地收益每年按照该地区所在区域的商业用地基准楼面地价与原用途差价的2.5%缴纳;六是对浙商企业自有工业用地符合《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工业用地结构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意见(试行)》(慈政发〔2011〕47号)的规定条件,经批准转型改造升级、开发建设商业服务业的,允许建成后按不超过商业服务业建筑面积30%的比例分割转让。
  (九)不断深化区域经济合作。一是以山海协作工程、百村经济发展促进计划等区域合作机制为纽带,进一步强化与衢州、丽水等地的沟通联系,全面深化区域经济合作交流;二是进一步加强与在衢州、丽水发展慈溪籍企业家的联系,及时了解企业生产经营和投资情况,帮助协调企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问题,为企业发展出谋划策;三是深入了解本地企业投资需求,排摸企业产业转移意愿,做好赴衢州、丽水投资建设的牵线搭桥工作。
  (十)优化创业创新发展环境。一是支持浙商以股权、债权等出资组建公司,鼓励以商标、著作权、专利、非专利技术等知识产权出资,非货币出资金额最高可占注册资本的70%,具有一定优势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现代服务业企业组建集团的,母公司最低注册资本放宽到1000万元,子公司数量放宽到3个,母公司和子公司合并注册资本放宽到3000万元;二是牢固树立服务为先的理念,切实提高办事效率,优化审批流程,对浙商回归重点项目实行全程跟踪服务,促进项目早落地、早开工、早投产;三是对境外回归投资创业的浙商,在户籍管理、出入境管理、教育社保等方面给予特别支持;四是做好浙商重大减免税项目引进前期政策咨询和减免税审批等服务工作,确保重大项目顺利实施;五是做好浙商创业创新和回归引进先进典型的宣传工作,形成重商、尊商、爱商的良好氛围。
  三、责任分工
  市委组织部:牵头做好高学历、高技术人才的引进和服务管理工作。
  市委宣传部:负责做好浙商创业创新和回归引进先进典型的宣传工作,组织开展宣传浙商的专题活动。
  市工商联:负责联系各异地商会,调动异地商会积极性,引导在外浙商回归创业。
  市发展改革局:负责牵头做好全市总部经济的宏观政策指导工作;做好宁波市重点优势总部企业的申报指导工作;牵头做好新建项目审批服务工作。
  市经信局:负责做好上级考核部门的对接工作;收集、统计、跟踪浙商回归引进项目;引导市内企业向衢州、丽水地区产业转移;牵头做好企业产品市场空间拓展的服务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做好回归浙商子女就学等方面的服务工作。
  市科技局:负责做好对浙商的科技创新指导服务工作,帮助开展各级各类科技申报、创建和认定工作,落实科技奖励扶持政策。
  市公安局:负责做好对境外回归投资创业的浙商在户籍管理、出入境管理等方面的服务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做好社会捐助、救灾捐赠的组织、指导和统计工作。
  市财政(地税)局:负责做好税收管理服务工作;研究制定浙商回归引进和产业转移专项扶持政策;组织开展为浙商送政策活动;做好近三年内引进重大项目的地方税收统计工作。
  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做好回归浙商社保等方面的服务工作,为浙商企业招引人才提供优质服务平台。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做好企业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指导服务和用地审批工作。
  市统计局:负责做好在外浙商落地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工作。
  市国税局:负责做好企业税收服务管理工作;做好近三年内引进重大项目的国税税收统计工作。
  市工商分局:负责做好浙商企业商标创建和企业注册的指导服务工作。
  市金融办:负责做好浙商参与金融改革创新和拓宽融资渠道的指导服务工作。
  市招商局:负责做好在外浙商项目的引进工作;做好总部经济项目、重大产业项目、重大科研机构的引进工作。
  各镇、街道,各产业平台:负责做好浙商引进工作,为浙商创业创新提供全方位的优质服务,为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四、组织保障
  (一)统一思想认识。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支持浙商创业创新工作对我市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作用,紧紧围绕省、宁波市的工作部署和任务要求,在市支持浙商创业创新促进慈溪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的组织领导下,扎实做好各项工作,合力推动浙商创业创新,回归发展。
  (二)加强目标管理。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根据责任分工,制定细化工作方案。领导小组将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对账,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三)建立沟通机制。各成员单位应及时将服务浙商创业创新的信息交流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工作当中碰到的困难问题进行实时沟通,群策群力,共同推进浙商创业创新工作。
  (四)营造良好氛围。充分发挥慈溪日报、慈溪电视台、慈溪电台、慈溪新闻网等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大力宣传浙商创业创新先进典型,着力营造良好的招商氛围。

  (此件发至各镇党委、人民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市级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中共慈溪市委办公室       2012年8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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