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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福利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实施意见

朗读

  为切实支持我市福利企业健康持续发展,进一步发挥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主渠道作用,提高残疾人集中就业水平,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福利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就业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9〕78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福利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0〕8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大对福利企业税费减免和财政补贴力度

  (一)对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福利企业,按福利企业实际安置残疾职工人数,定额减征每人1500元当年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安置残疾人较多、效能低下、负担较重,纳税确有困难的,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报经地税部门批准,给予减免房产税。

  (二)对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且380/220伏特供电的福利企业生产用电,按非工业用电中的部队用电价格执行。福利企业生产用自来水按非经营性用水价格执行。适当减免福利企业防雷检测技术服务费。

  (三)按福利企业实际安置残疾职工人数,定额减免每人500元当年应缴纳的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四)鼓励福利企业多安置残疾人。福利企业集中安置残疾人员及引进的优秀残疾人才,按每人每年不低于本市1个月最低月工资标准给予企业奖励,奖励资金由市财政给予解决。

  (五)福利企业为本企业就业的残疾职工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由市财政在下一年度3月底以前,按照企业实际缴纳的50%给予补贴。

  二、完善对福利企业残疾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的有关政策

  已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福利企业残疾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未达到法定缴费年限的,可以按本市城镇个体劳动者缴费标准延缴。

  三、落实对福利企业生产经营的扶持政策

  (一)鼓励支持福利企业发展生产。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品牌创新,对福利企业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使用等方面给予优先扶持。加强福利企业用电保障,优先保障福利企业生产用电。

  (二)各镇、街道及有关部门应当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经营的产品、项目,优先安排福利企业生产或经营,并根据福利企业的生产特点确定某些产品由其专产。在同等条件下,政府采购应当优先购买福利企业的产品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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