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为切实支持我市福利企业健康持续发展,进一步发挥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主渠道作用,提高残疾人集中就业水平,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福利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就业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9〕78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福利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0〕8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大对福利企业税费减免和财政补贴力度
(一)对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福利企业,按福利企业实际安置残疾职工人数,定额减征每人1500元当年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安置残疾人较多、效能低下、负担较重,纳税确有困难的,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报经地税部门批准,给予减免房产税。
(二)对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且380/220伏特供电的福利企业生产用电,按非工业用电中的部队用电价格执行。福利企业生产用自来水按非经营性用水价格执行。适当减免福利企业防雷检测技术服务费。
(三)按福利企业实际安置残疾职工人数,定额减免每人500元当年应缴纳的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四)鼓励福利企业多安置残疾人。福利企业集中安置残疾人员及引进的优秀残疾人才,按每人每年不低于本市1个月最低月工资标准给予企业奖励,奖励资金由市财政给予解决。
(五)福利企业为本企业就业的残疾职工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由市财政在下一年度3月底以前,按照企业实际缴纳的50%给予补贴。
二、完善对福利企业残疾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的有关政策
已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福利企业残疾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未达到法定缴费年限的,可以按本市城镇个体劳动者缴费标准延缴。
三、落实对福利企业生产经营的扶持政策
(一)鼓励支持福利企业发展生产。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品牌创新,对福利企业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使用等方面给予优先扶持。加强福利企业用电保障,优先保障福利企业生产用电。
(二)各镇、街道及有关部门应当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经营的产品、项目,优先安排福利企业生产或经营,并根据福利企业的生产特点确定某些产品由其专产。在同等条件下,政府采购应当优先购买福利企业的产品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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