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慈溪市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慈溪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六月三十日
慈溪市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市国有企业财务管理,规范国有企业财务行为,根据《企业财务通则》及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制度,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的国有独资企业(含政府性投资公司)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企业的财务管理应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根据本企业的经营特点,有序地组织财务活动和经济核算,如实反映财务状况。
第四条 企业的财务管理由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所属部门的一切财务收支均归财务部门管理,严禁各企业、部门私设账务,严禁账外经营。
第五条 财务部门及财务人员均应遵守国家财经制度和财务管理规定,认真做好财务核算和财务收支的预算、计划、控制、分析及考核工作,保证财务计划及经营目标的完成。
第六条 企业要依法纳税,企业财务处理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一致的,纳税时要依法进行调整。
第二章 财务管理职责和制度
第七条 市财政局要加强对企业财务的指导、管理、监督,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监督企业执行财务规章制度,按照财务关系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制度。
(二)建立健全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制度,检查企业财务会计报告质量。
(三)实施对违反《企业财务通则》的企业和个人的行政处理和处罚。
(四)审核和审批企业的有关重大资产财务事项。
第八条 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国资办”)代为行使投资者的财务管理职责,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核和审批企业的有关重大资产财务事项。
(二)决定企业聘请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事项。
(三)对企业实施财务考核和以内部审计为主的财务监督。
(四)按照规定向企业委派或者推荐财务总监。
对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其投资者财务管理职责由市财政局行使。
第九条 企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的财务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初审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二)初审需上报的企业有关重大财务事项。
(三)配合和实施对企业的财务考核和财务监督。
(四)市政府交由主管部门履行的其他财务管理职责。
第十条 经营者的财务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拟订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以及财务战略、财务规划和财务预算。
(二)组织实施企业筹资、投资、担保、捐赠、重组和利润分配等财务方案,诚信履行企业偿债义务。
(三)执行国家有关职工劳动报酬和劳动保护的规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四)组织财务预测和财务分析,实施财务控制。
(五)编制并提供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如实反映财务信息和有关情况。
(六)配合有关机构依法进行审计、评估、财务监督等工作。
第十一条 企业要确定内部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控制财务风险。企业财务管理要按照制定的财务战略,合理筹集资金,有效营运资产,控制成本费用,规范收益分配等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监督和财务信息管理。
第十二条 企业须建立健全以下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并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市财政局、国资办备案:
(一)资本金管理制度;
(二)资金调度管理制度;
(三)应收款项管理制度;
(四)存货管理制度;
(五)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六)成本、费用管理制度;
(七)销售(营业)收入管理制度;
(八)企业认为需要制订的其他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市国资办须建立健全企业的收益分配管理制度和企业负责人离任审计制度。
第三章 资本金与负债管理
第十四条 国家资本金应贯彻资本保全原则,一般不得任意增加或减少。确因需要增加、减少实收资本或者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转增实收资本的,应由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经市国资办审核,报市政府(市国资委)审批(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由市财政局审核,以下同)。法定公积金转增资本后留存企业的部分,以不少于转增前注册资本的25%为限。
第十五条 企业依法以借款、融资租赁等方式负债的,应当明确筹资目的,根据资金成本、债务风险和合理的资金需求,进行必要的资本结构决策。企业由于经营需要,确需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其借款利率不得高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基准贷款利率的120%。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性公司的负债,按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有
关办法执行。
第四章 资产营运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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