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慈溪市公路两侧户外高架广告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慈溪市公路两侧户外高架广告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公路两侧户外高架广告的管理,保护广告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路两侧户外高架广告的有序健康发展,根据《广告法》、《公路法》和《宁波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架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在公路两侧设立高立柱双面外灯光广告牌或高立柱三面外灯光广告牌,直接或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所提供的服务的户外商业广告。
本办法所称高架广告发布单位,包括为他人发布高架广告的单位,以及发布高架广告进行自我宣传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国道、省道、县道、乡道)两侧户外高架广告(以下简称“高架广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高架广告设置应遵循安全、规范、美观、有偿的原则。
第五条 市工商分局是本行政区域内高架广告的登记管理部门。
规划、建设、交通、公安、财政、城管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市工商分局做好高架广告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高架广告审批和收费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慈溪政策 > 慈溪市政府办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cixishizhengfubangongshi/20181119/1869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