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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重启活禽交易市场验收结果的通知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启活禽交易市场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13]113号)及《慈溪市禽类商品交易管理暂行规定》(慈政办发[2014]152号)文件精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局联合对42家要求重启活禽交易的市场于99日、10日进行了联合验收,现将验收结果公布如下:

  一、经所在地镇(街道)同意,全市(不包括禁止活禽交易的区域)要求重启活禽交易的市场43家,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局联合验收,慈溪市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等21家市场符合活禽交易验收要求,准予重启,具体名单见附件。

  二、准予重启活禽交易的市场应严格按照《浙江省活禽交易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做好以下工作:

  (一)每日组织对活禽交易、宰杀区域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进行清洗、消毒,对废弃物和死禽进行集中收集和无害化处理;

  (二)活禽交易市场连续经营不得超过10日,每月休市不得少于3日,休市期间对活禽交易、宰杀区域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进行全面清洗和消毒;

  (三)指导、督促活禽经营者建立和落实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购销台账等管理制度;

  (四)开展活禽交易从业人员健康防护培训,落实卫生管理要求和健康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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