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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慈溪市第三类餐饮服务许可现场分类核查规范(试行)》的通知

朗读

各市场监管所(分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单位:

  《慈溪市第三类餐饮服务许可现场分类核查规范(试行)》已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48月21

 

慈溪市第三类餐饮服务许可现场分类核查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规范小餐饮经营行为,提升餐饮服务安全规范化管理水平,根据《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及《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慈溪市关于进一步推进小餐饮整治规范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结合我市第三类餐饮服务经营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经营面积60㎡以下(含60㎡)的第三类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含饮品店、食堂)对餐饮服务许可申请的现场核查。

  第三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细化分类管理、强化风险控制的原则对餐饮服务申请进行现场核查。

  第四条 对经营面积60㎡以下(含60㎡)的第三类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含饮品店、食堂)按经营类别进行细化,分别为小吃店(干式点心)、小吃店(湿式点心)、小型餐馆等三小类,此三小类餐饮服务提供者许可申请现场核查按本规范执行,其他仍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制定的《第三类餐饮服务许可现场核查表》进行现场核查。

  第五条 经营面积为60㎡以下(含60㎡)第三类餐饮服务(不含饮品店、食堂)许可现场核查按照以下小类分别进行:

  第一小类:小吃店(干式点心)

  第二小类:小吃店(湿式点心)

  第三小类:小型餐馆。

  第六条 餐饮服务许可现场核查时,核查人员不少于2人。核查人员应当填写《慈溪市第三类餐饮服务许可现场分类核查表》,制作现场核查记录,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表和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拒签情况。

  第七条 餐饮服务许可现场核查项目按其对食品安全的影响程度,分为关键项、重点项和一般项。现场核查结果实行综合判定。关键项是对食品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必须全部合格;重点项是对食品安全有较大影响的项目;其余项目为一般项。

 

第二章 第一小类许可现场核查要求

  第八条 选址要求

  选择地势干燥、有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的地区。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米以上,并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

  第九条 场所设置、布局、分隔和面积要求

  (一)经营场所面积在10㎡以上。

  (二)设置固定食品处理区域。食品处理区域设在室内。

  (三)操作区域合理布局,并能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第十条 食品处理区地面、墙壁、天花板要求

  (一)地面平整、无裂缝,易于清洗、防滑,并有排水系统。

  (二)排水沟出口有网眼孔径小于6mm的金属隔栅或网罩。

  (三)食品操作区域墙壁采用浅色瓷砖或铝塑板铺设到顶。

  (四)有相应数量的灭蝇灯等防蝇设施。

  (五)顶部为平整顶面,天花板采用无毒、无异味、不吸水、表面光洁、耐腐蚀、耐温、浅色材料涂覆或装修。

  第十一条 清洗水池要求

  设食品、餐用具、食品用工具清洗水池。

  第十二条 餐用具消毒、保洁要求

    设餐用具消毒、保洁设施,大小和数量能满足需要,并有明显标识。

  第十三条 设备、工具和容器要求

  (一)接触食品的设备、工具、容器、包装材料等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要求。

  (二)接触食品的设备、工具和容器易于清洗消毒。

  第十四条 废弃物暂存设施要求

  设有盖废弃物容器。

  第十五条 库房、更衣场所要求

  (一)设食品原料存放处、更衣处,有明显标识。

  (二)设冷藏设施。

  第十六条 加工用水要求

  水质符合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

   

第三章 第二小类许可现场核查要求

  第十七条 选址要求

  选择地势干燥、有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的地区。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米以上,并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

  第十八条 场所设置、布局、分隔和面积要求

  (一)经营场所面积在10㎡以上。

  (二)有独立的食品处理区,场所面积≥5 ㎡,各场所设在室内。

  (三)加工操作区域合理布局,并能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第十九条 食品处理区地面、墙壁、天花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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