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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慈溪市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食安委各成员单位:

  《慈溪市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慈溪市食品安全委员会

2015年15

 

慈溪市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工作实施意见

  为保障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有效预防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的发生,根据《食品安全法》、《浙江省农村家庭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工作指导意见》(浙食药监规〔2014〕12号)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完善食品安全基层责任网络建设的意见》(慈党办〔2014〕37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订实施意见如下:

  一、总体要求

  按照食品安全“地方政府负总责”的要求,发挥基层食品安全责任网络作用,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落实农村厨师健康体检和食品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农村集体聚餐申报备案管理制度和农村集体聚餐分类指导制度,完善农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努力将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有效预防群体性食源性疾病的发生。

  二、工作分工

  (一)镇(街道)承担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工作主体责任。

  (二)镇(街道)食安办负责发放《农村厨师集体聚餐服务上岗证》,做好农村集体聚餐管理和信息汇总上报工作,指导200人以上的集体聚餐(一个餐次的就餐人数,下同)。

  (三)行政村(社区)负责农村集体聚餐备案受理,指导100-200人(含200人)的集体聚餐。

  (四)各市场监管所(分局)负责定期对辖区内市场监管协管员、信息员和农村厨师进行业务培训,发放《农村厨师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证》,协助指导重大的集体聚餐,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处置食品安全事故。

  (五)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农村厨师及帮工《健康合格证明》办理。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积极开展病人救治,依法依职能开展事故调查和处置工作。

  (六)农村聚餐的举办者和承办厨师是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举办者应当主动申报农村集体聚餐基本情况,承办厨师应严格把好食品安全关,并接受相关人员的指导。

  三、具体要求

  (一)集体聚餐备案。100人以上的农村集体聚餐活动应进行备案。聚餐举办者原则上应提前3天将举办时间、餐次、地址、参加人数、菜单、承办厨师等内容向集体聚餐所在行政村(社区)进行备案(特殊情况应及时备案),承办厨师应督促聚餐举办者备案,并共同签订《慈溪市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承诺书》。

  (二)集体聚餐受理。行政村(社区)市场监管协管员负责受理农村集体聚餐备案,并告知注意事项。申报地有传染病正在流行的,镇(街道)应禁止举办农村集体聚餐。

  (三)分类指导。行政村(社区)、镇(街道)根据农村集体聚餐的规模,承担指导任务,并采用现场指导为主。

  (四)菜品留样。聚餐举办者和承办厨师共同完成冷菜等高风险菜品的留样工作,使用密闭小饭盒单菜放置,并冷藏保存48小时以上,以备必要时检验。

  四、农村厨师管理

  农村厨师凭《健康合格证明》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证》,向居住地镇(街道)食安办申领《农村厨师集体聚餐服务上岗证》,《农村厨师集体聚餐服务上岗证》由市食安办统一编号。上岗证有效期暂定三年,但每年必须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及参加相关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后方可有效,各镇(街道)在一定区域内公示取得《农村厨师集体聚餐服务上岗证》名单,接受群众选择及监督。只有取得《农村厨师集体聚餐服务上岗证》的农村厨师方可从事承办农村集体聚餐服务。有条件的镇(街道)逐步达到帮工也必须持有《健康合格证明》上岗。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五、农村集体聚餐事故报告和应急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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