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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宁波市工商局慈溪分局投诉案件受理、查处、回复等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朗读

观海卫分局、各工商所,分局机关各科室:

  经分局研究决定,对原有的《宁波市工商局慈溪分局投诉案件受理、查处、回复等有关问题的规定》(慈工商[2006]9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宁波市工商局慈溪分局投诉案件受理、查处、回复等有关问题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向分局报告。

 

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慈溪分局
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宁波市工商局慈溪分局投诉案件受理、查处、回复等有关问题的规定

 

  为规范投诉案件流程,保障投诉人权利,经研究对权利人及中介代理机构(专业打假公司)合法投诉的案件在受理、查处、回复投诉人等环节作如下规定:

  一、投诉人的投诉资格和投诉代理人的代理资格

  (一)投诉权利人直接投诉的,须提供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复印件必须盖章)、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并加盖企业法人章)、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包含明确的投诉事实和被投诉对象及投诉要求等内容的请求书、其它与投诉事实有关的相关证据。

  1.涉及商标投诉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必须提供有关商标注册证书及与商标权利有关的证明文件(包括商标续展、变更、转让、使用许可等文件)。

  2.涉及包装装潢侵权的还要提供本企业该包装装潢的设计时间、印制时间、使用时间的合法证明和该包装装潢的实样;涉及侵犯商业秘密的还要提供本企业对该商业秘密的保密规定及与相关人员签订的保密协议,以及被投诉人可能窃取、披露、使用该商业秘密的渠道和手段及相关证据。

  3.对包装装潢侵权和侵犯商业秘密案件,权利人或其代理人要求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还应向本分局出具《保证书》。

  (二)由代理机构代理投诉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要提供该代理机构的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必须盖章)、权利人的有效委托书、经办人员的身份证明;涉及涉外商标代理的,还须提供代理机构具有商标代理经营范围的合法有效营业执照。涉外商标权利人没有委托国内合法代理机构代理直接投诉的,作为举报案件受理。

  (三)相关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身份投诉的,应提供与投诉损害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合法证明文件。

  二、投诉的接待

  各办案单位应热情接待投诉,认真听取投诉人的情况介绍,加强与投诉人的沟通。在投诉案件受理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办理,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推诿或拖延不办;不得以任何借口收取或接受投诉人财物。对于特殊情况无法及时办理或办结的,应向投诉人说明原因。对投诉人超越工商职权范围的其他投诉要求,应向其说明理由,并告知其向有权部门投诉。

  三、投诉案件的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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