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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试行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费定额控制付费结算的通知

朗读

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深化医疗保险付费制度改革,进一步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提高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率,根据浙江省、宁波市关于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要求,经研究,决定在部分定点医疗机构试行门诊医疗费定额控制付费结算,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对象范围

  门诊医疗费定额控制付费适用于本市仅提供门诊服务的医疗机构(镇卫生院和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除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门诊医疗费结算。

  实施门诊医疗费定额控制的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门诊治疗发生的医疗费,医保经办机构按年度实行门诊医疗费总量控制付费结算。

  二、门诊医疗费定额确定

  1. 首次门诊医疗费定额确定

  首次门诊医疗费定额以前两年医疗机构实际门诊医疗费用为基础,综合考虑医疗机构类别、规模、服务人群等因素确定。2017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额标准按新纳入定点医疗机构确定首次门诊医疗费定额。

  2.年度门诊医疗费定额调整

  定点医疗机构新年度门诊医疗费定额增加额为上年度门诊医疗费定额乘以定额增长率确定,定额增长率确定为5%,可结合医疗机构原定额标准、实际服务人头数及日常服务等情况,报联席会议同意后,适当调整医疗机构年度定额增长率,调整后定额增长率最高不超过我市规定的全市医疗费用增幅控制值。

  3. 新纳入定点医疗机构首次门诊医疗费定额确定

  新纳入定点医疗机构首次门诊医疗费定额按同类同级别医疗机构门诊医疗费基准值确定,门诊医疗费年度定额基准值标准见附件。根据社会经济和医技服务发展提高,以及医保参保情况变化等因素,可适时调整门诊医疗费定额基准值,报联席会议确定。

  无同类同级别的医疗机构,根据其等级、类别、区域、医疗服务等情况,提出首次门诊医疗费定额指标,报联席会议确定。

  三、门诊医疗费定额付费结算

  1. 门诊医疗费定额付费结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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