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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租赁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朗读

各镇(街道)社会保障和公共就业服务所:

  为巩固深化我市企业劳动用工规范化管理工作成效,优化创新租赁企业用工管理机制,现将《关于进一步做好租赁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慈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4月21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租赁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精神及浙江省关于建立解决重点领域工资拖欠长效机制的决策部署,巩固深化我市企业劳动用工规范化管理工作成效,优化创新租赁企业用工管理机制,加强完善欠薪源头防范治理,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经研究,现就进一步做好租赁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依托网格化全面排摸,动态掌握用工信息

  各镇(街道)社会保障和公共就业服务所要充分借助“两网融合”基层工作平台和慈溪市企业信息信用共享平台,明确由基层网格监察员负责对各自管辖网格内的租赁企业,尤其是职工人数在5人及以上的加工制造和餐饮服务类租赁企业进行全面排摸并登记造册,重点记录用人单位详细的经营地址、职工人数、工资发放形式、劳动合同签订情况、房东姓名及电话、企业经营者的姓名、家庭住址及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各镇(街道)汇总后统一录入慈溪市租赁企业用工情况信息平台,并根据企业用工信息的变动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二、推行工资支付报备制度,长效规范工资发放

  稳步推进租赁企业工资支付报备制度,鼓励和引导更多的企业委托商业银行代发职工工资,常态化监管企业工资发放情况,进一步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租赁企业的工资报备工作实行属地管理,由用人单位所在镇(街道)劳动保障监察中队负责实施。列入工资支付报备的用人单位须在每月15日前向镇(街道)劳动保障监察中队(或受委托的村、社区)申报上月工资支付情况,各监察中队汇总后须在每月30日前向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上报上月本辖区内租赁企业的工资支付情况,供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分析研判。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报备清单中应载明本单位工资发放时间、发放对象的姓名、工作天数、加班加点时间、应发和减发的项目、实发金额等事项,并由职工签名确认(委托银行代发的除外)。

  对不按月进行工资支付报备的租赁企业,由各镇(街道)劳动保障监察中队督促落实。经督促仍不进行整改的租赁企业,由各镇(街道)劳动保障监察中队上报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三、试行企业用工分级标准,切实加强分类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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