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街道)劳动保障管理服务所:
现将《慈溪市租用场地经营企业职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希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慈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四日
慈溪市租用场地经营企业职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58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在租用场地经营企业中建立职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的实施意见》(慈政办发〔2012〕79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职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的范围、对象和标准
市内各类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均简称“用人单位”),凡有租用他人厂房、场地或者设备经营的,以及已发生严重拖欠工资行为的用人单位(拖欠职工工资时间在2个月以上,并因拖欠工资造成职工10人以上群体上访,以及因拖欠职工工资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都必须遵守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并缴纳工资支付保证金。
工资支付保证金缴纳标准:以用人单位工商注册资金为基数,按注册资金数额的10%缴纳,最少不得低于5万元,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
二、职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的实施步骤
(一)下达通知
镇(街道)劳动保障管理服务所对经营场所在本辖区内符合规定的用人单位下发《缴纳工资支付保证金的通知单》(简称通知单,见附件1)。
(二)签订承诺书、担保书
用人单位自收到通知单15日内,到镇(街道)劳动保障管理服务所签订《慈溪市租用场地经营企业等用人单位履行职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承诺书》(见附件2)、房东《担保书》(见附件4);对正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的用人单位,签订《同意办理工资支付保证金手续承诺书》(见附件3)。
(三)到指定银行签订协议书、存入保证金
1.已办理工商登记的用人单位持《缴纳工资支付保证金的通知单》到委托银行签订《租用场地经营企业等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支付保证金三方监管协议书》(见附件5),并按规定将保证金存入工资支付保证金专户。
2.正在办理工商登记手续的用人单位持《同意办理工资支付保证金手续承诺书》,并将最低限额保证金存入工资支付保证金专户。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前往镇(街道)劳动保障管理服务所领取《缴纳工资支付保证金的通知单》,在15日内重签承诺书、担保书,到委托银行签订《租用场地经营企业等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支付保证金三方监管协议书》,并按规定补足保证金。
(四)银行开具保证金存入证明
委托银行出具工资支付保证金存款凭证及存入证明(分已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和正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企业两类,分别见附件6、7)。用人单位在存款3日内持存款凭证及存入证明到镇(街道)劳动保障管理服务所备案。
(五)劳动保障管理服务所开具办理工资支付保证金证明
镇(街道)劳动保障管理服务所收到《职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存入证明》后应及时进行登记归档,向用人单位开具《租用场地经营企业等用人单位办理工资支付保证金证明》(见附件8、9)。同时,还要定期同委托银行进行核对,以防出错。
(六)工资支付保证金的支取
1.用人单位拖欠或克扣职工工资的:用人单位核实和编制好职工工资发放清册,填写《慈溪市租用场地经营企业等用人单位支取工资支付保证金帐户申请书》(简称申请书,见附件10)一式四份及《租用场地经营企业等用人单位工资支付保证金支付会签表》(简称会签表,见附件12)一式三份,经镇(街道)劳动保障管理服务所审核、镇(街道)分管领导及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签字同意,到委托银行办理支取手续。委托银行把3份《申请书》及2份《会签表》交镇(街道)劳动保障管理服务所,镇(街道)劳动保障管理服务所将相关资料分别交予用人单位与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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