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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的通知

朗读

各镇(街道)劳动保障管理服务所、各有关单位、各定点零售药店: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 完善定点零售药店准入退出机制,根据《社会保险法》、《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慈溪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意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参保人群分布等情况,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动态管理。
  (二)坚持公开、公正、公平,适度竞争,择优定点。
  (三)确保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用药需求,便于医疗保险规范管理。
  二、总体要求
  根据我市行政区域设置,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数量变化等情况,以方便参保人员购药为前提,以符合准入条件为依据,以定点零售药店优化配置为目标,形成资源配置合理、竞争适度有序、医疗服务规范、依法监管到位的定点零售药店格局。
  (一)规划布局。根据行政区域内现有定点零售药店现状,参保人员分布密度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等情况,结合区域内常住人口、流动人口分布及地域面积,确定全市及各行政区域定点零售药店总量,新增定点零售药店以本区域定点零售药店和本年度定点零售药店规划总量为原则,到2015年,全市定点零售药店总量达到150家,其中2012年达到130家。
  市内各行政区域定点零售药店分别规划:浒山、古塘、白沙路三个街道合并为一个区域,统称为市区,定点零售药店共55家;周巷、观海卫、龙山(含慈东开发区)各10家;宗汉、长河各6家;逍林、横河、坎墩各5家;庵东、掌起、新浦各4家;胜山、桥头、附海、匡堰、天元、崇寿、杭州湾新区各3家;全市范围内综合调配5家。
  (二)布局要求。申请定点的零售药店与现有定点零售药店一般不宜相邻太近。原则上两家定点零售药店间距城区不小于200米,其他镇、街道不小于500米。在同一区域范围内如有多家药店具备定点条件的,择优定点。鼓励符合条件的连锁零售药店申请定点。
  三、准入机制
  具备《慈溪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规定的申请定点资格条件,并愿意承担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零售药店,均可按规定提出书面申请。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将根据区域规划及现有定点零售药店等情况,按规定程序进行资格确认,坚持择优定点。
  四、退出机制
  (一)定点零售药店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医保经办机构终止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协议,并由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取消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对取消医保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2年内不再受理其定点申请。
  1、日常管理混乱,年度内日常监管重点项累计扣分达12分的;具体扣分标准如下:串换非药品类商品或违法套取医保基金,查实1例扣6分;串换药品,查实1例扣2分;售药不验证,查实1例扣1分;为非定点药店或暂停服务协议的药店提供医保服务的,每例扣8分。
  2、年度内资格审查中发现不符合定点资格或原定点条件丧失的;
  3、串换日常生活用品、保健品等非药品类商品或违法套取医保基金,情况恶劣,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二)定点零售药店年度分类监管考核为D类的,市医保经办机构不予续签下一年度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
  (三)定点零售药店年度内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被有关部门(药监、卫生、物价、工商、人力社保等)行政处罚的,市医保经办机构将中止或终止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协议, 并酌情确定是否续签下一年度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
  五、监督管理
  (一)市医保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定点零售药店的监督监管,完善日常巡查机制,加大违规查处和考核奖惩力度,健全药店费用分析监督和监控机制,建立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档案,实行分类监管。
  (二)充分发挥义务监督员队伍作用,完善违规举报投诉渠道,建立网上举报投诉平台,加大举报奖励力度,加强相关部门联动管理,发挥行业内部自律管理作用。
  六、其他事项
  (一)零售药店确定为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后,原则上不允许变更经营地址。未经同意随意变更经营地址的,视为自愿放弃定点资格。对因各类原因确需变更经营地址的,应向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进行,但变更后新地址不能超出原药店所在区域,并保持与区域内其他定点药店一定的间距。
  (二)终止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协议的,市医保经办机构应书面通知定点零售药店,并及时关闭医保计算机联网系统,取消定点资格的,同时收回定点零售药店铜牌。
  (三)本通知所涉年度均指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年度,即为每年的5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
  (四)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慈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2年11月8日

 慈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2年11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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