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街道)劳动保障管理服务所、财政所,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职业技能鉴定收费行为,切实加强资金管理,根据宁波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关于明确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有关规定的通知》(甬职技鉴〔2010〕9号)和上级收支两条线管理有关规定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全市各类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包括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和各鉴定站)开展的职业(工种)技能鉴定收费和支出,均应执行本办法的规定。其中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所有与鉴定相关的收入(包括鉴定站上缴的管理指导费)全部纳入市财政专户。
二、鉴定机构应在鉴定或收费场所,全面公布经有关部门批准承担的鉴定职业(工种)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亮证收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凡不执行公示、亮证制度的,一律不得收费。
三、各鉴定机构收费主体要将职业技能鉴定费与职业技能培训费(包括政府补助)分开收取。不得用税务发票代替非税收入票据,也不得直接截留所收取的职业技能鉴定费。原则上先收费和缴纳鉴定指导管理费,再安排考试鉴定(享受本市政府补助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职业技能鉴定费由理论考核费与实际操作技能考核费两部分组成。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级别 |
理论考核费 |
实际操作技能考核费 |
技师、高级技师综合 |
||||||||
在校生 |
社会生 |
全国(全省)统考 |
全市统考 |
||||||||
在校生 |
社会生 |
A类 |
B类 |
C类 |
D类 |
E类 |
|||||
初级工 |
20 |
35 |
100 |
180 |
340 |
200 |
140 |
110 |
50 |
评审费 |
推荐费 |
中级工 |
400 |
340 |
160 |
130 |
60 |
||||||
高级工 |
500 |
500 |
200 |
170 |
80 |
||||||
技师 |
按同类高级工 鉴定费标准收费 |
130 |
5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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